收養公證

收養公證是公證機關對收養人領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子女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其目的在於從法律上確認收養關係的成立,明確各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保護老人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根據中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申辦收養公證,應由當事人(包括收養人、送養人或者送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親自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1)各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戶口簿、工作證、退休證等。(2)各方當事人同意收養或送養的申請書,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收養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該收養人婚後無子女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證明;縣以上醫院出具的關於收養人身體檢査證明,以及不育或絕育的證明等。送養人應提供有關醫院出具的被收養嬰兒的出生證、自己有兩個以上子女的證明等。

收養公證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與非婚生子女建立養父母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行的活動。
公證機關辦理收養公證、應重點審査:(1)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屬實;(2)各方當事人是否完全出於自願》(3)調査、核實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以便確認收養人是否具備收養條件,送養人是否具備送養條件。經過審査,凡是符合收養條件的,公證機關方可出具公證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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