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是行為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或變造有價證券或將偽造或變造有價證券交付於人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有價證券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的行為人所偽造或變造的有價證券。(2)本罪的行為是收集或交付於人。行為A只要有兩種行為中的任何一種,即可構成本罪。所謂收集,是指收藏匯集,包括收買、受贈、互換等一切收歸自己持有支配的行為,所謂交付於人,是指明示他人是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而移交他人。(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供行使之用的不法意圖,而且明知行為客體是偽造或變造的有價證券,而故意收集或交付於人的,才構成本罪。

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罪是行為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或變造的郵票或印花稅票,或將偽造或變造的郵票或印花稅票交付於人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有價證券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經偽造或變造後的郵票或印花稅票。郵票是指郵政機關所發行用以證明繳納郵資的印紙。印花稅票是指政府發行用以證明繳納印花稅的各種印紙。(2)本罪的行為是收集或交付於人。所謂收集,是指收藏匯集,包括收買、受贈、互換等一切收歸自己持有支配的行為。所謂交付於人,是指明示他人是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而移交他人。(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供行使之用的不法意圖,而且明知行為客體是偽造或變造的郵票或印花稅票,而故意收集或交付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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