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信息披露

收購信息披露是公開收購中,收購方持股達一定比例時,須依法履行公開披露其信息及持股意圖的義務。美國 《證券交易法》規定,當某法人購得一定上市公司5%股份時,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和相關的證券交易所報告並發布公告。在中國香港地區,這一比例為10%。在中國,根據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的規定,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一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5%時及其後每增減變化達2%時,必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持股比例達30%後,必須承擔強制性全面收購義務,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公告書。

收購公告書中至少應披露以下18項信息: 收購人名稱、所在地、所有制性質及收購代理人; 收購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要情況 (收購人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機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主要從屬和所屬機構的情況);收購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公司持有收購人和被收購人股份數量; 持有收購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最大的10名股東名單及簡要情況: 收購價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 (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及說明: 收購人慾收購股票數量 (欲收購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於被收購人發行在外普通股的50%); 收購人和被收購人的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收購人前3年的資產負債、盈虧概況及股權結構;收購人在過去12個月中的其他收購情況;收購人對被收購人繼續經營的計畫; 收購人對被收購人資產重整的計畫; 收購人對被收購人員工的安排計畫; 被收購人資產重估及說明; 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關內部規則; 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對其關聯公司的貸款、抵押及債務擔保等負債情況; 收購人、被收購人各自現有的重大契約及說明; 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的發展規劃和未來一個會計年度的盈利預測; 中國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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