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中標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的相關規定,評標委員會一般不直接確定中標單位。所以評標委員會初步確定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即為擬中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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