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校稅

擇校稅

擇校稅是指學校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須繳納的營業稅。是教育部2007年8月公布的171個漢語新詞之一。擇校費的產生,根源在於教育資源配置不合理以及優質資源的匱乏。因此,解決擇校和擇校費,應盡力合理配置資源和提高資源質量,從而逐步取消重點和擇校。在此之前,凡收取擇校費,均應上繳國家;倘若違規收費,則應沒收,而不是徵稅。理由很簡單,屬於國家配置的教育資源,決不能成為學校牟取利潤的工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擇校稅
  • 原因:教育資源配置不合理
  • 要求:須繳納的營業稅
  • 類型:屬於國家配置的教育資源
基本介紹,治理措施,百姓態度,最後結論,政府政策,相關新聞,

基本介紹

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日前下發通知,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
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須繳納營業稅。針對是否該徵收營業稅問題,在社會上引起了爭議。擇校費乃是教育收費一大頑疾,一直以來都為老百姓所痛恨,輿論頻頻抨擊。稅務總局等部門徵收擇校費營業稅這一規定,其初衷也許在於抑制擇校費,然而其結果卻必然事與願違。因為這一規定使擇校費合法化,進而肯定了教育產業化,其後果必然使教育亂收費火上澆油,使教育公平更難以實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擇校費徵稅的名目,叫做“營業稅”。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學校牟取利潤合法化。朱自清先生有個“學店”喻。他在《教育的信仰》說過:無論是辦學校的、做校長的、當教師的,都應當把教育看成是目的,而不應當把它當作手段。這就是“教育的信仰”。如果把教育當作手段,其目的不外乎名和利。朱自清先生說,教育失去信仰,學校就會變成“學店”。

治理措施

對擇校費採取徵稅的方式,其初衷可能是為了遏制學校亂收費。通過稅收進行調節,以減低學校收益,讓學校對擇校費不再“熱心”。但是,擔憂,加征“擇校稅”,是否會成
為學校亂收費的“法律依據”,從而導致學校亂收費合法化,讓“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變得名正言順?治理學校“超過規定收費標準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費”等“超範圍經營”行為,應該由教育部出台治理方案,既然是超過規定收取的,不論收費的理由有多么充足,也不管收費的名稱有多么美麗動聽,都是不合理的,教育主管部門理應予以取締。而稅務部門插手進行所謂的調節的話,等於是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收稅,於理於法都說不通。因此,最好的辦法是,對違反規定的收費採取一刀切,堅決予以制止,只有杜絕違規收費,才能為孩子創造更好的教育環境,還教育一方明淨的天空。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

百姓態度

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下發通知,明確規定,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須繳納營業稅。有人認為,對擇校費進行徵稅,可以遏制學校亂收費。也有人認為,稅務部門只能對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擇校費進行收稅,不能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擇校費收稅,因為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收取擇校費是不合法的,如果對其收稅,則
肯定了其合法性。開徵“擇校稅”,人們最擔心的問題就是,這是否會給亂收費披上合法外衣?因為“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理應杜絕或清退,而不是徵稅。但對於這一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曾解釋說,對超標準收費和擇校費、贊助費徵稅並不是承認這些收費是合法的。事實上,儘管這個“擇校稅”可能與擇校費合法化無關,但這個“擇校稅”絕對說得上是一個各自為政的標本。
擇校稅擇校稅
另一方面,加征“擇校稅”固然是調節學校收益的一種手段,但是,如果學校採取其它措施來彌補因為徵稅而帶來的經濟損失,加大“收費力度”,提高收費標準,以彌補擇校稅帶來的“虧空”;或採取其它更隱蔽的方式向學生伸手,以達到偷逃漏稅之目的,會不會不僅沒有減輕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反而讓家長背上更大的包袱呢?
反方:對“超範圍收費”徵稅也有積極意義。稅務部門對學校超過規定標準的收費以及贊助費、擇校費等收入徵收營業稅,無論從法理依據還是實際意義上講,都值得肯定。中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賦予了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就其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的權利。但從實踐中看,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費行為,已嚴重偏離了教育勞務本身的內涵和範圍,甚至成為牟利的工具,對這種惡意規避國家稅收的行為,理應作出及時有效的規制。很多人認為,對教育超標準收費徵稅就是承認其“合法性”,雖屬無奈之舉,但會讓教育亂收費因此而“漂白”。

最後結論

而從具體的應稅項目上看,也需要進行深入分析和區別對待。比如教育部雖然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不得招收擇校生,也不許可收取擇校費。但對高中階段能否收
取擇校費,以及各種名義的贊助費如何處置,似乎尚缺乏明確細緻的規範及罰則。據報導,教育部官員還曾表示,“高中擇校費將來一定會取消”。這也說明對某些費用的收取問題,還需進一步釐清。所以,對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收費,仍應由教育行政部門切實承擔起監管責任,並對違規者給予相應處罰;而對適當允許或未明確禁止的收費,稅務征管部門自然不應缺席,而應當依法徵稅,這樣才能從不同層面將各種收費行為納入政策法規的調整範圍。追根溯源,這種擔憂來自於傳統的稅法理論。這種理論認為:應稅所得只是具有合法性來源的所得。但細查稅法中的一些規定,發現我國立法機關在制定稅收法律規範時,並沒有將應稅收入局限在“合法所得”的範圍內。雖然我國營業稅條例第六條賦予了學校就其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的權利,但該條例第一條界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時所稱的“應稅勞務”並沒有將徵稅範圍完全限定在“合法範圍”之內,也就是說“非法範圍”同樣也包含在應稅之中。
擇校費未納入物價統計擇校費未納入物價統計
徵稅,也並沒有改變其非法的本質。從這個意義上講,對“擇校費”等超標準、超範圍收費徵收營業稅就更不會使之“合法化”了。

政府政策

對於非義務教育階段徵收的擇校費,稅務機關只要是依據稅務法規,依法進行徵收營業稅,以防止國家稅源的流失,當然無可厚非。而對於義務教育階段徵收的擇校費也徵收營業稅,卻很不妥當,因為這些擇校費本身是違規的,按照規定是應當由教育主管部門收繳並退還給學生及其家長。道理很簡單,對於違規、違法的收入只能是收繳、沒收或者返還給受害人,而不能對其徵稅。如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沒收其非法所得,那么稅務機關是否要對這些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財產進行徵稅呢?專業認識認為稅務機關對違規、違法的收入進行徵稅只能在以下兩種情形:其一是不知這些收入是違規、違法;其二是因追訴時效已過等原因,不能再收繳、沒收這些違規、違法的收入,但 依照稅務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可以對這些收入進行徵稅。否則,稅務機關就只能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機關,由有關機關處理。具體到發現有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徵收擇校費時,稅務機關就應當通報其主管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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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校費開徵營業稅的說法塵埃落定。學校代收費獲取的手續費、超項目或超標準收費等也要徵收營業稅。擇校費開徵營業稅所引起的爭論這次並不是開始,有必要在此重提即是聽到又一城市加入這個陣營是覺得擇校稅與不合理收費之間形成的悖論讓人想不通。稅務總局等部門2006年年初就下發通知稱,學校超過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教育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須繳納營業稅。
但政府部門不是“鐵路警察,各管一段”。他們之間的工作本來就是有聯繫的不算,就算是沒有直接的聯繫,在工作中如果發現了問題,也應該積極互通信息,這樣才能夠提高整個政府部門的效率。就拿這個“擇校費”來說,儘管按照稅法的相應規定完全可以徵收,但擇校費的不合法性應該是眾所周知的事情。如果稅務部門在考慮徵收擇校稅時將信息提供給相應擇校費的查處部門的話,是不是就可以減少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而擇校費亂收費問題久治不絕的事情了呢?政府各部門到底是應該各自為政還是應該“聯動”,我想這是不需要論證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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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2月3日報導: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日前下發通知,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須繳納營業稅。針對是否該徵收營業稅問題,在社會上引起了爭議。
眾所周知,擇校費乃是教育收費一大頑疾,一直以來都為老百姓所痛恨,輿論頻頻抨擊。稅務總局等部門徵收擇校費營業稅這一規定,其初衷也許在於抑制擇校費,然而其結果卻必然事與願違。因為這一規定使擇校費合法化,進而肯定了教育產業化,其後果必然使教育亂收費火上澆油,使教育公平更難以實現。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擇校費徵稅的名目,叫做“營業稅”。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學校牟取利潤合法化。朱自清先生有個“學店”喻。他在《教育的信仰》說過:無論是辦學校的、做校長的、當教師的,都應當把教育看成是目的,而不應當把它當作手段。這就是“教育的信仰”。如果把教育當作手段,其目的不外乎名和利。朱自清先生說,教育失去信仰,學校就會變成“學店”。
擇校費的產生,根源在於教育資源配置不合理以及優質資源的匱乏。因此,解決擇校和擇校費,應盡力合理配置資源和提高資源質量,從而逐步取消重點和擇校。在此之前,凡收取擇校費,均應上繳國家;倘若違規收費,則應沒收,而不是徵稅。理由很簡單,屬於國家配置的教育資源,決不能成為學校牟取利潤的工具。對擇校費徵收營業稅意味著什麼?
對擇校費採取徵稅的方式,其初衷可能是為了遏制學校亂收費。通過稅收進行調節,以減低學校收益,讓學校對擇校費不再“熱心”。但是,筆者擔憂,加征“擇校稅”,是否會成為學校亂收費的“法律依據”,從而導致學校亂收費合法化,讓“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變得名正言順?
??另一方面,加征“擇校稅”固然是調節學校收益的一種手段,但是,如果學校採取其它措施來彌補因為徵稅而帶來的經濟損失,加大“收費力度”,提高收費標準,以彌補擇校稅帶來的“虧空”;或採取其它更隱蔽的方式向學生伸手,以達到偷逃漏稅之目的,會不會不僅沒有減輕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反而讓家長背上更大的包袱呢?
??其實,治理學校“超過規定收費標準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費”等“超範圍經營”行為,應該由教育部出台治理方案,既然是超過規定收取的,不論收費的理由有多么充足,也不管收費的名稱有多么美麗動聽,都是不合理的,教育主管部門理應予以取締。而稅務部門插手進行所謂的調節的話,等於是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收稅,於理於法都說不通。因此,最好的辦法是,對違反規定的收費採取一刀切,堅決予以制止,只有杜絕違規收費,才能為孩子創造更好的教育環境,還教育一方明淨的天空。徵收擇校稅,讓擇校費合法化?
反方:對“超範圍收費”徵稅也有積極意義
稅務部門對學校超過規定標準的收費以及贊助費、擇校費等收入徵收營業稅,無論從法理依據還是實際意義上講,都值得肯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賦予了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就其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的權利。但從實踐中看,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費行為,已嚴重偏離了教育勞務本身的內涵和範圍,甚至成為牟利的工具,對這種惡意規避國家稅收的行為,理應作出及時有效的規制。
而從具體的應稅項目上看,也需要進行深入分析和區別對待。比如教育部雖然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不得招收擇校生,也不許可收取擇校費。但對高中階段能否收取擇校費,以及各種名義的贊助費如何處置,似乎尚缺乏明確細緻的規範及罰則。據報導,去年教育部官員還曾表示,“高中擇校費將來一定會取消”。這也說明對某些費用的收取問題,還需進一步釐清。
所以,就目前狀況而言,對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收費,仍應由教育行政部門切實承擔起監管責任,並對違規者給予相應處罰;而對適當允許或未明確禁止的收費,稅務征管部門自然不應缺席,而應當依法徵稅,這樣才能從不同層面將各種收費行為納入政策法規的調整範圍。對“超範圍收費”徵稅也有積極意義。
很多人認為,對教育超標準收費徵稅就是承認其“合法性”,雖屬無奈之舉,但會讓教育亂收費因此而“漂白”。
追根溯源,這種擔憂來自於傳統的稅法理論。這種理論認為:應稅所得只是具有合法性來源的所得。但細查稅法中的一些規定,發現我國立法機關在制定稅收法律規範時,並沒有將應稅收入局限在“合法所得”的範圍內。雖然我國營業稅條例第六條賦予了學校就其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的權利,但該條例第一條界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時所稱的“應稅勞務”並沒有將徵稅範圍完全限定在“合法範圍”之內,也就是說“非法範圍”同樣也包含在應稅之中。
徵稅,也並沒有改變其非法的本質。從這個意義上講,對“擇校費”等超標準、超範圍收費徵收營業稅就更不會使之“合法化”了。對亂收費徵稅雖無奈卻合法。
【“擇校稅”與“擇校費”的區別】
擇校費開徵營業稅的說法塵埃落定。重慶市地稅局日前舉行新聞通氣會宣布,從今年起,學校擇校費按3%計征營業稅。學校代收費獲取的手續費、超項目或超標準收費等也要徵收營業稅。(10月14日《重慶晚報》)
擇校費開徵營業稅所引起的爭論這次並不是開始,有必要在此重提即是聽到又一城市加入這個陣營是覺得擇校稅與不合理收費之間形成的悖論讓人想不通。
稅務總局等部門年初就下發通知稱,學校超過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教育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須繳納營業稅。
開徵“擇校稅”,人們最擔心的問題就是,這是否會給亂收費披上合法外衣?因為“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理應杜絕或清退,而不是徵稅。但對於這一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曾解釋說,對超標準收費和擇校費、贊助費徵稅並不是承認這些收費是合法的。事實上,儘管這個“擇校稅”可能與擇校費合法化無關,但這個“擇校稅”絕對說得上是一個各自為政的標本。
政府部門不是“鐵路警察,各管一段”。他們之間的工作本來就是有聯繫的不算,就算是沒有直接的聯繫,在工作中如果發現了問題,也應該積極互通信息,這樣才能夠提高整個政府部門的效率。
就拿這個“擇校費”來說,儘管按照稅法的相應規定完全可以徵收,但擇校費的不合法性應該是眾所周知的事情。如果稅務部門在考慮徵收擇校稅時將信息提供給相應擇校費的查處部門的話,是不是就可以減少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而擇校費亂收費問題久治不絕的事情了呢?政府各部門到底是應該各自為政還是應該“聯動”,我想這是不需要論證的吧。
更可怕的邏輯是,如果按這一不合法的擇校稅可以徵收,那么,貪污、賭博等收入是不是也應該征個人所得稅甚至營業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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