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節約能源條例

《撫順市節約能源條例》是2004年4月14日撫順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2004年5月29日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節約能源條例
  • 發布機構:撫順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04年5月29日
  • 實施日期:2004年8月1日
節能管理,能源利用,節能措施,法律責任,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節約使用能源,保護資源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本條例所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中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節約能源保持可持續發展是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
節能工作應當遵循市場導向、多能互補、技術進步、降耗增效、持續發展、依法管理、有效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提倡使用清潔能源。鼓勵和支持節能技術的研究、引進、推廣和套用,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推行契約能源管理,培育節能技術市場。
第六條 撫順市人民政府節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撫順市節能監察中心(以下稱節能監察機構)在市節能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節能方面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並對縣(區)節能工作實施業務指導。
第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節能管理

第九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根據節能規劃和目標,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十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用於支持能源合理利用、開發節能產品、節能項目建設和改造、節能科學研究、節能技術推廣和培訓以及開展節能宣傳、表彰獎勵、節能監察等工作。
第十一條 市和縣(區)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並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內能源利用狀況公報,公布主要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等狀況。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或者節能篇(章),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2000噸標準煤以上的項目,必須經過有資質的機構評估。
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要求的項目,依法審批機關不得批准設計和建設。
項目建成後,由市節能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節能檢驗測試;達不到節能標準和規範要求的,不予驗收。
第十三條 禁止新建、擴建國家明令禁止的技術落後、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其項目的名錄和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節能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的規定予以公布。在用的高耗能工業項目,應當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調整、改造。
第十四條 禁止生產、銷售、轉讓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在用的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必須在規定的限期內更新改造。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願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產品質量認證的規定,向節能產品認證機構提出用能產品節能質量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取得節能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和節能質量認證標誌的使用權。
經認證合格的節能產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先推廣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和節能質量認證標誌。
第十六條 生產或者銷售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如實標明能耗指標。
第十七條 市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公布由國家和省政府制定的產值能耗限額、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和主要耗能設備能耗限額,並對實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和主要耗能設備能耗限額的企業定期檢查考核。
第十八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按照節能檢測標準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委託具有節能檢驗測試資格的單位依法進行節能的檢驗測試。
對主要耗能設備和重點用能單位應當進行定期的綜合節能檢驗測試,檢驗測試的周期執行有關規定。非重點用能單位,可以進行不定期的部分項目的節能檢驗測試,檢驗測試的周期應當根據被檢驗測試對象的用能特點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 節能監察機構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隨時組織進行節能檢驗測試:
(一)用能單位的主要耗能設備和生產工藝進行重大改造或者用能結構發生較大改變的;
(二)用能單位有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能源管理規定行為或者能耗指標有重大改變的;
(三)供能單位的供能質量發生變化,導致單位能耗上升的;
(四)國家和省對供能、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有新規定的;
(五)供能、用能單位以及個人提出申請的。
第二十條 具有節能檢驗測試資格的單位,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負責地為供能、用能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能耗檢驗測試證明、數據和分析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具有節能檢驗測試資格的單位,應當按照市節能主管部門下達的節能檢驗測試計畫進行節能檢驗測試,持證上崗並嚴格執行檢驗測試技術規程和有關技術標準。
第二十二條 節能檢驗測試單位在從事節能檢驗測試時,可以收取測試費,收費標準、範圍按照省物價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能源利用

第二十三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2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市級重點用能單位。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在能源利用狀況、節能檢驗測試、節能專題論證、產品能耗限額、能源計量和能源消費統計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能源計量、統計台賬、能源利用狀況分析等節能工作日常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節能計畫和實施措施,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開展系統節能工作。
第二十五條 節能監測機構的節能監測人員、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管理人員、用能單位主要耗能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當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後上崗。
第二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節能技術改造、節能科研開發、節能技術培訓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城鄉居民使用電、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能源,應當安裝符合有關規定的,經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並按照規定計量和交費。禁止無償使用或者實行包費制。
第二十八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管理責任制和節能獎罰制度,並嚴格考核。對取得節能效益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節能措施

第二十九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能源發展規劃,加強農村能源綜合利用工作,因地制宜發展、推廣使用沼氣、太陽能、水能、風能和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營造速生薪炭林,套用省柴節煤爐灶等農村節能技術。
第三十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工業能源發展規劃,加強工業節能技術進步和綜合利用工作,支持高耗能產業向高附加值、深加工發展,鼓勵與推廣下列節能措施:
(一)利用計算機控制技術,開發和推廣電力電子節電技術,淘汰、改造低效電動機、風機、泵類及低壓變配電設備和系統;
(二)綜合利用工業餘熱、餘氣、余壓;支持電鍍、鑄造、鍛造、熱處理及制氧等實現專業化生產;
(三)綜合利用地熱、礦井瓦斯和煤層氣以及綜合利用劣質煤、煤矸石、煤泥、中煤、油頁岩等低熱值燃料;
(四)推廣使用工業型煤、粉煤成型、粉煤氣化、煤炭液化、地下煤層氣化和水煤漿等煤炭清潔利用技術;
(五)推廣使用乙醇、甲醇燃料,燃油、燃煤清潔劑和汽車用石油液化氣。
第三十一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建設能源發展規劃,發展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集中供冷;鼓勵機關、學校、醫院、賓館、商場、娛樂場所等單位選用效率高、耗能低的產品或者設備。
第三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節能技術政策,採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舊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三十三條 建築物的設計、建造和裝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節能型的建築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提高保溫隔熱性能,減少採暖、製冷、照明、動力和炊事等設備的能耗。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輛和農用機具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能耗標準。尚未達到國家規定能耗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節能改造或者更新。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新建、擴建國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工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止投入生產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更新改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使用偽造的節能質量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責令公開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未在用能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標識上如實標明能耗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節能監測機構的節能監測人員、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管理人員、用能單位主要耗能設備的操作人員未經節能培訓和考核合格後上崗的,由節能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節能檢驗測試人員在節能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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