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名譽罪

損害名譽罪,是指我國《刑法》中有對貶低、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規定的罪名,即侮辱罪和誹謗罪。

損害名譽罪內容:
一、我國《刑法》中有對貶低、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規定的罪名,即侮辱罪和誹謗罪。但前者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進行,後者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但認定兩者罪的關鍵之處是情節達到嚴重的標準。反之不認為構成罪。
二、不構成罪的,可以民事侵權起訴侵權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如果造成財產人身損失的,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對精神造成一定損害的,可以要求其進行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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