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傷程度鑑定原則

損傷程度鑑定原則是評定損傷程度應以損傷當 時發生的原發性損害,與損傷有直接聯繫的併發症,以及損傷直接引起的後遺症為依據。根據損傷當時的傷情及損傷的直接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不可因臨床搶救及時、治療效果好而減輕原發性損傷的程度(如:損傷性或失血性休克經及時恰當的治療,可完全恢復正常,仍應評定為重傷也不可因治療不當或因損傷以外因素(如:受傷者拒絕治療等)的參與,使傷情加重,而加重原有損傷程度。對與損傷僅有間接因果關係或無因果關係的後果不能作為損傷程度評定的依據。(劉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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