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霍浪費罪

揮霍浪費罪

揮霍浪費罪,是由人大代表趙林中提出的一個新罪名,全國人大代表趙林中最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遏制過度應酬、公款吃喝的建議》,認為“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費了社會財產,應當對此通過立法定罪”,建議修改刑法,設立“揮霍浪費罪”,以遏制屢禁不止的公款吃喝之風。

中國整治公款吃喝由來已久。多年來,黨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禁令,相關部門對於公款消費尤其是吃喝消費的規定越來越細、越來越嚴,但吃喝之風屢禁不止。應酬、吃喝看似小事,卻關係到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

人大代表趙林中表示: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應該從基層做起,從小事做起,從遏制過度應酬、吃喝之風抓起。在當前全球性金融危機尚未消逝、巨觀經濟尚未完全復甦的背景下,更顯必要和重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揮霍浪費罪
  • 外文名:Extravagance and waste
  • 遏制:屢禁不止的公款吃喝之風。
  • 提出:人大代表趙林
  • 浪費:侵占和浪費了社會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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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

名目繁多

上級來人檢查考核,此外,接風宴、送別席、慶典酒不一而足。一些單位領導甚至呼朋引伴,互相宴請,你來我往,蔚然成風,公款吃喝應酬演變成“灰色腐敗”。

近似公務

一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酬已成為其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有時甚至一天要接待四五批來客,以至於吃飯的時候像趕場子。一位單位負責人也很苦惱地對趙林中說,如果不陪吃陪喝,工作不會這么辛苦。

潛規則

無論辦什麼事,似乎都要通過事前或事後吃喝送禮等手段協調,才會辦得順利。爭項目,要資金,必須宴請實權人物,才能“酒”到渠成;迎接檢查,只需好酒好菜熱情招待,就多半會“酒杯一端,政策放寬”,順利過關…… “在吃吃喝喝的潛規則下,制度難免被酒精泡軟,規則也難免被人情所扭曲。”趙林中憂心忡忡地說。

分析原因

分析過度應酬、吃喝風盛行的原因,除官本位和落後文化作祟外,制度缺失、監督乏力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多年來,為遏制公款吃喝風,國家制定了許多的規章制度,但是未見多少官員因此受處分。吃喝之風不剎,將極大地阻礙我們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因此建議,在加強黨員幹部思想教育的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就此開展專項的立法調研。在中國,公款吃喝還只是一個違紀問題,還沒有上升到貪污、定罪的高度。其實,公款吃喝者已經對國家財產進行了侵占,應當通過立法,在刑法中設立“揮霍浪費罪”。

分析

揮霍浪費之風,多年來愈刮愈烈
道德言禁基本無效,轉而訴求刑律也不失為一條路徑。只是,此路通與不通,還得深入討論。按照趙林中代表的舉例,他所認定的 “揮霍浪費”實則指向的是公務接待。如上級來人檢查考核,要吃吃喝喝搞好接待;向領導請示匯報工作,要吃吃喝喝聊表敬意;到上級爭取項目資金,要吃吃喝喝搞好協調;兄弟單位交流學習,要吃吃喝喝盡地主之誼;出門在外招商引資,要吃吃喝喝表現誠意。但這林林總總的 “公務吃喝請送”已是官場潛規則。在財政預算的口子對這種“揮霍浪費”還是敞開著的當下,將公務吃喝中的揮霍浪費歸入刑責,將不可避免地遇上執行難。一個司法上的技術難題在於,人大代表明知財政預算中公務消費的比例過高,卻仍然投了贊成票,這是不是“揮霍浪費罪”的“共犯”。
揮霍浪費不在罪刑的嚴厲
若在公務消費的源頭財政預算上就卡嚴實了,又何來如此之多的 “公務吃喝請送”潛規則。因而,遏制公務消費中的“揮霍浪費”其實並不在罪刑的嚴厲,而在制度的嚴密。若能以更細化的制度改變現實中的 “行政約束預算”,轉而實現“預算約束行政”,官方想“揮霍浪費”也沒了資本。這就是制度的力量壞的制度能讓好人也做壞事,好的制度卻能讓壞人也做不了壞事。當然,與此相伴生的,還應包括公權力向私權利的開放。只有民眾來監督人大代表,進而監督政府,才能確保預算制度的民生含量。若人大代表實則被異化為官員代表,自然樂於為自己將來能夠 “揮霍浪費”留下伏筆。預算不能約束行政,正在於人大代表官員化和官員代表在投票中的自身利益化。公務接待中的揮霍浪費實質上是財政預算制度問題,但公款私用卻是現實的刑事司法問題。揮霍浪費更經常出現在假公濟私的私人請吃公款埋單上。這種公款私用,在法律上並不存在 “入罪”的障礙。依刑法第382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動用公款吃喝,當然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不論是公款,還是用公款購買的 “吃喝消費”,當然也是“公共財物”。以公務之名實私人吃喝玩樂之實,符合“騙取”的特徵,若不以公務之名而動用公款吃喝,則是赤裸裸的“侵吞”。在主觀上,享用“公款吃喝”的官員只是故意,至少誰聽說過“過失公款請吃請喝”的例證?不過,相比起還在建議之中的“揮霍浪費罪”來說,對現實中正在頻頻發生的“貪污罪”,當是檢察機關更為緊迫的現實挑戰。
懲治公款吃喝更需要“法治”
不久前,浙江舟山市中級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一審判處某衛生院院長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傅用於吃喝玩樂的44萬元公款被全額認定為貪污款。可見,雖然《刑法》中沒有“揮霍浪費罪”,但懲治公款吃喝並非無法可依,在這個問題上,中國並不缺少旨在對公款吃喝行為進行約束和制裁的法律,缺少的是保障這些法律能夠嚴格執行的法治環境和法治文化。從實際情況看,無論是按照《刑法》的規定對公款吃喝者課以侵犯財產罪或貪污罪,還是增設“揮霍浪費罪”專門對公款吃喝者“對症入罪”,首先都必須對公款吃喝行為進行嚴格的界定和取證。然而,在現有條件下,這項工作幾乎無從下手,因為從2006年中辦、國辦下發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注5)到各地的具體規定,都未能對何為正常的公務接待、何為公款大吃大喝做出明確認定。趙林中代表認為“適度的公務接待是開展工作的需要”,“過度應酬、公款吃喝”則需要立法加以遏制,但何為“適度的公務接待”,何為“過度應酬、公款吃喝”,卻沒有一個可依據和操作的標準。既然標準尚不明確,公款吃喝難以認定,又談何立法定罪呢?現在我們探討懲治公款吃喝的問題,不能僅僅停留在立法修法的“法制”層面,而應當上升到立統建制的“法治”層面。法治已開發國家的經驗表明,欲規範公務人員的職務消費,遏制公款大吃大喝行為,關鍵在於建立嚴格的現代財政預算制度,使預算真正成為國家和地方的年度立法。政府預算一旦經過立法機構或代議機構批准,就成為立法機構對政府的授權或政府對立法機構的責任狀,政府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政府公務接待必須嚴格依據預算,哪怕超過一分錢也不行,如芬蘭中央銀行行長某次公務接待,選單中有一道鵝肝被媒體發現屬於超標,結果該行長被迫引咎辭職……財政學家說得好,“預算是擺脫一切意識形態粉飾的國家組織框架”,預算與代議制度密切相關,需要有相對獨立的國家審計機構嚴格審計執法,需要立法、行政、司法權力的制衡。懲治公款吃喝需要加強“法制”,更需要加強“法治”,需要站在推動社會政治體制改革和建設現代法治文明的高度,制定一部符合國際標準的財政預算法,建立嚴格的現代財政預算制度。

建議

1、除極個別的特殊接待,經同級人大同意由官員行政經費承擔外,其他一切交由官員個人承擔。公款接待既不能列入財政預算,餐飲發票也不能成為報銷憑證。唯有取締名不副實的“公務接待”,“揮霍浪費”才能有標準,增設“揮霍浪費罪”才有意義。
2、若要從根子上管住公款吃喝,一是政務要真正公開透明,把每個官員的每次“公款吃喝”都公之於眾,讓納稅人監督,還權於民;二是治亂象用重典,以貪污論罪,治一批“蛀蟲”以儆效尤;三是要自上而下肅清吏治,以免上行下效。世上無難事,只怕下決心,不能再讓飯店酒館成為國庫中無底的老鼠洞了

對症下藥

同時還應對公務接待進行立法,實行公務接待標準化。各地人民代表大會應要求本級政府公開公務接待具體預算數字,並由人代會審議核准預算中所有公款消費的額度。年終決算要依照年初預算進行,超出預算要進行行政問責。凡事就怕認真。舉例如,2009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嚴厲整治酒後駕駛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因為敢動真格就取得了明顯成效,據統計,因酒後駕駛導致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34.5%、38%。整治過度應酬、吃喝之風,也要像整治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一樣,動真格;要像村務公開那樣,定期將公務招待費報賬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監督。同時要借鑑國外的經驗做法,把公務招待置於陽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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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

不當其罪

公款吃喝雖沒權威確切統計,但說每年至少吃掉一個三峽工程大概沒人會有意見的,照此推想,一旦“揮霍浪費罪”判決下去,估計監獄的走廊都要讓數不勝數的原公務員打地鋪服刑了。這個創新罪名“名”不副“實”。一個官員一頓小聚就吃掉一萬元,也只以“揮霍浪費”論處,似乎有小詞大用之嫌,因為雖則“公款”似乎轉換成了魚翅燕窩之類具體的物,但給他買單的是納稅人,還是百姓的血汗錢,其本質就是貪污。以“揮霍浪費”論罰似不當其罪。對公款吃喝原本不用再設立什麼“揮霍浪費罪”,如果真的下決心治理公款吃喝,現成就有“貪污罪”,何必疊床架屋呢。

辦法

增設“揮霍浪費罪”不是一個對症的好辦法。針對現實問題立法,固然是必要的事情,尤其是在我們這樣一個法治基礎仍然薄弱的國度。但也正因為法治基礎的薄弱,有很多涉及到強勢群體既得利益的問題,還真不是立法所能解決的。《物權法》甚至《憲法》在公民合法財產遭遇強權面前,都表現出無力和脆弱。那么,在普遍而強勢的公款吃喝潛規則面前,一條“揮霍浪費罪”的新罪名,又能唬住多少人呢?在全國人民的強烈反對和斥責之下,公款吃喝數據仍然一路攀升,這充分說明因公款吃喝而倒霉丟官的風險極低。在此背景下增設“揮霍浪費罪”,就好比立法規定“土地閒置兩年要無償沒收”卻沒有一塊土地真被沒收一樣,徒添具文一張而已。更何況,包括公款吃喝在內的“三公消費”數據,在財政預算里沒有直接體現,而是分解到各部門非常光明正大的經費條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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