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隨著國家新“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發布和公眾對灰霾天氣的關注,PM2.5的控制問題已提到各級政府部門的議事日程。作為PM2.5重要前驅物之一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控制也越來越得到重視。 早在2009年國家環保部開始部署全國性VOCs排放情況摸底工作。 2012年12月6日出台的《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中將VOCs控制提上日程。2013年5月24日,國家環保部發布公告 2013年 第31號 《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檔案,供各有關單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參照採用。
(三)本技術政策提出了生產VOCs物料和含VOCs產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消費各環節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VOCs來源廣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業源、生活源。
工業源主要包括石油煉製與石油化工、煤炭加工與轉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產行業,油類(燃油、溶劑等)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塗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行業,塗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生活源包括建築裝飾裝修、餐飲服務和服裝乾洗。
石油和天然氣開採業、製藥工業以及機動車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別參照相應的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應遵循源頭和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綜合防治原則。在工業生產中採用清潔生產技術,嚴格控制含VOCs原料與產品在生產和儲運銷過程中的VOCs排放,鼓勵對資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勵在生產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產品或低VOCs含量的產品。
(五)通過積極開展VOCs摸底調查、制修訂重點行業VOCs排放標準和管理制度等檔案、加強VOCs監測和治理、推廣使用環境標誌產品等措施,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點區域VOCs污染防治體系;到2020年,基本實現VOCs從原料到產品、從生產到消費的全過程減排。
二、源頭和過程控制
(六)在石油煉製與石油化工行業,鼓勵採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提高原油的轉化和利用效率。對於設備與管線組件、工藝排氣、廢氣燃燒塔(火炬)、廢水處理等過程產生的含VOCs廢氣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等易發生泄漏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制定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計畫,定期檢測、及時修復,防止或減少跑、冒、滴、漏現象;
2.對生產裝置排放的含VOCs工藝排氣宜優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經處理後達標排放;應急情況下的泄放氣可導入燃燒塔(火炬),經過充分燃燒後排放;
3.廢水收集和處理過程產生的含VOCs廢氣經收集處理後達標排放。
(七)在煤炭加工與轉化行業,鼓勵採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實現煤炭高效、清潔轉化,並重點識別、排查工藝裝置和管線組件中VOCs泄漏的易發位置,制定預防VOCs泄漏和處置緊急事件的措施。
(八)在油類(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宜配備相應的油氣收集系統,儲油庫、加油站宜配備相應的油氣回收系統;
2.油類(燃油、溶劑等)儲罐宜採用高效密封的內(外)浮頂罐,當採用固定頂罐時,通過密閉排氣系統將含VOCs氣體輸送至回收設備;
3.油類(燃油、溶劑等)運載工具(汽車油罐車、鐵路油槽車、油輪等)在裝載過程中排放的VOCs密閉收集輸送至回收設備,也可返回儲罐或送入氣體管網。
(九)塗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行業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鼓勵符合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的水基型、無有機溶劑型、低有機溶劑型的塗料、油墨和膠粘劑等的生產和銷售;
2.鼓勵採用密閉一體化生產技術,並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分類收集後處理。
(十)在塗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鼓勵使用通過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的環保型塗料、油墨、膠粘劑和清洗劑;
2.根據塗裝工藝的不同,鼓勵使用水性塗料、高固份塗料、粉末塗料、紫外光固化(UV)塗料等環保型塗料;推廣採用靜電噴塗、淋塗、輥塗、浸塗等效率較高的塗裝工藝;應儘量避免無VOCs淨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噴塗作業;
3.在印刷工藝中推廣使用水性油墨,印鐵制罐行業鼓勵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書刊印刷行業鼓勵使用預塗膜技術;
4.鼓勵在人造板、製鞋、皮革製品、包裝材料等粘合過程中使用水基型、熱熔型等環保型膠粘劑,在複合膜的生產中推廣無溶劑複合及共擠出複合技術;
5.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為清洗劑或溶劑的生產工藝。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溶劑宜密閉收集,有回收價值的廢溶劑經處理後回用,其他廢溶劑應妥善處置;
6.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中,應採取廢氣收集措施,提高廢氣收集效率,減少廢氣的無組織排放與逸散,並對收集後的廢氣進行回收或處理後達標排放。
(十一)建築裝飾裝修、服裝乾洗、餐飲油煙等生活源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在建築裝飾裝修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的建築塗料、低有機溶劑型木器漆和膠粘劑,逐步減少有機溶劑型塗料的使用;
2.在服裝乾洗行業應淘汰開啟式乾洗機的生產和使用,推廣使用配備壓縮機製冷溶劑回收系統的封閉式乾洗機,鼓勵使用配備活性炭吸附裝置的乾洗機;
3.在餐飲服務行業鼓勵使用管道煤氣、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倡導低油煙、低污染、低能耗的飲食方式。
三、末端治理與綜合利用
(十二)在工業生產過程中鼓勵VOCs的回收利用,並優先鼓勵在生產系統內回用。
(十三)對於含高濃度VOCs的廢氣,宜優先採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術進行回收利用,並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十四)對於含中等濃度VOCs的廢氣,可採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採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淨化後達標排放。當採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淨化時,應進行餘熱回收利用。
(十五)對於含低濃度VOCs的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可採用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對有機溶劑回收後達標排放;不宜回收時,可採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生物技術、吸收技術、電漿技術或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等淨化後達標排放。
(十六)含有有機鹵素成分VOCs的廢氣,宜採用非焚燒技術處理。
(十七)惡臭氣體污染源可採用生物技術、電漿技術、吸附技術、吸收技術、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或組合技術等進行淨化。淨化後的惡臭氣體除滿足達標排放的要求外,還應採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產生擾民問題。
(十八)在餐飲服務業推廣使用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油煙抽排裝置,並根據規模、場地和氣候條件等採用高效油煙與VOCs淨化裝置淨化後達標排放。
(十九)嚴格控制VOCs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對於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應處理後達標排放。
(二十)對於不能再生的過濾材料、吸附劑及催化劑等淨化材料,應按照國家固體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處置。
四、鼓勵研發的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
鼓勵以下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的研發和推廣:
(二十一)工業生產過程中能夠減少VOCs形成和揮發的清潔生產技術。
(二十二)旋轉式分子篩吸附濃縮技術、高效蓄熱式催化燃燒技術(RCO)和蓄熱式熱力燃燒技術(RTO)、氮氣循環脫附吸附回收技術、高效水基強化吸收技術,以及其他針對特定有機污染物的生物淨化技術和低溫電漿淨化技術等。
(二十三)高效吸附材料(如特種用途活性炭、高強度活性炭纖維、改性疏水分子篩和矽膠等)、催化材料(如廣譜性VOCs氧化催化劑等)、高效生物填料和吸收劑等。
(二十四)揮發性有機物回收及綜合利用設備。
五、運行與監測
(二十五)鼓勵企業自行開展VOCs監測,並及時主動向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結果。
(二十六)企業應建立健全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規程和台帳等日常管理制度,並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各類設備、電氣、自控儀表等進行檢修維護,確保設施的穩定運行。
(二十七)當採用吸附回收(濃縮)、催化燃燒、熱力焚燒、電漿等方法進行末端治理時,應編制本單位事故火災、爆炸等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並開展應急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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