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揭陽市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促進揭陽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省政府《關於開展質量強省活動的意見》和市政府《關於開展質量強市活動的意見》,參照《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揭陽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揭陽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揭府辦〔2011〕8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揭陽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四屆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反映。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揭陽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揭陽市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促進揭陽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省政府《關於開展質量強省活動的意見》和市政府《關於開展質量強市活動的意見》,參照《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揭陽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揭陽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獎勵,授予在揭陽市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省內外處於領先地位,對揭陽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企業自願、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不搞終身制。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獲獎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家。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設立揭陽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兩名(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質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委黨廉辦、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環境保護局、安全監管局、工商局、質監局和揭陽檢驗檢疫局等部門有關負責同志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評審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委員會成員經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評審委員會成員可連任。
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並公布評審委員會工作制度、議事規則,根據評審標準制訂並公布市政府質量獎的具體評價細則、評審程式等規範,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名單並報請市政府審定,決定和處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申報、推薦、評審等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確定並公布。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需要,聘請權威質量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開展資料評審、現場考評和綜合評價等工作。評審專家組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確定並公布。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揭陽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三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省和市的產業、環保、質量、職業病防治等政策,列入國家生產許可和強制監督管理範圍的應取得有關證照。
(三)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制度並得到實施,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省內外處於領先地位。
(四)在近三年國家級、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市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五)誠實守信經營,市場信譽良好,顧客滿意程度高。
(六)經濟效益好,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國內、省、市同行業前列,並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三年來沒有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質量、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智慧財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第十條 獲得中國名牌產品(或“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範區”內企業)、廣東省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省專利金獎、廣東省專利優秀獎、國家質檢總局“全國質量管理先進企業”、廣東省質監局“廣東省質量管理先進企業”、“商務部重點培育和發展的出口名牌”、省外經貿廳“廣東省重點培育和發展的自主國際知名品牌(原廣東省重點培育和發展的出口品牌)”稱號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一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在每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前6個月,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評審專家組人員名單、評審要求、評審標準、評審細則、申報表格報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公布(其中專家組人員名單不予以公布)。
(二)企業申報。企業根據年度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要求、評審標準,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對照評審標準、要求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並按規定日期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三)材料初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企業,及時通知企業予以補充完善;對申報材料完備的企業,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初審意見匯總後將企業的相關申報材料送評審專家組評審。
(四)專家組評審。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程式的候選企業建議名單。
(五)現場考評。對專家組提出的候選企業,經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由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
(六)綜合評價。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評情況,對候選企業進行綜合評價打分,並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名單。
(七)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評估。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審專家組提供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全面審核、綜合分析和系統評估,提出綜合評估報告和建議獲獎企業名單,連同評審專家組提交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一併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八)審議公示。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的綜合評估報告、建議獲獎企業名單以及評審專家組提交的綜合評價報告、推薦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內容並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九)審定報批。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名單,報請市政府審核批准後公布。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二條 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證書,並給予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三條 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評審經費由市質監局在業務經費中統籌安排。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評審委員會要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該企業不得參加下兩屆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第十五條 獲獎企業在獲獎後二年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並向社會公告。撤銷獎項的企業不得參加下一屆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質量、環保、衛生等事故的。
(二)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市級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四)產品質量不穩定,產品經國家級、省級質量監督抽查或市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
(五)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其他違反市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發揮模範帶動作用,促進揭陽市廣大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參與推薦和評審的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對推薦和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並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揭陽市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進行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揭陽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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