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保險行業協會

經中國保監會南京特派員辦事處審查同意,揚州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揚州市保險行業協會於 2001年7月13日正式成立,為揚州市保險行業拉開了自律的序幕。

協會的宗旨是促進揚州市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業務協調和磋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會的主要職能是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保險行業協會
  • 外文名:無
  • 時間: 2001年7月13日
  • 主要職能:是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會員單位,機構設定,協會章程,

會員單位

至2003年6月,協會有10個市級會員公司,分別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揚州分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揚州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中國泰康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中國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中國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中國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所轄14個縣級公司,178個行銷服務部,51家兼業代理機構。從業員工近9萬人。

機構設定

協會的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及其理事會,協會下設四個專業委員會:非壽險委員會、壽險委員會、中介委員會、投訴服務委員會。協會的常設機構秘書處。協會理事長從臨甌,秘書長張學華。
2003年全市承保風險總額1350億元;保費總量24.2億元,同比增長38%。其中產險保費3.1億元,同比增長5%;人身險保費21.1億元,同比增長45%。壽險滿期給付7219萬元,賠款給付5431萬元;產險賠款1.82億元,綜合賠付率59%。全市保險深度為3.94%,保險密度為526元。
協會地址:江蘇省揚州市淮海路 161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揚州市保險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Yangzhou Insurance Association,縮寫為YIA),是經揚州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是揚州保險業的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本協會遵循民主協商、集體決策的原則,建立健全公正、高效的多邊協商議事機制。
第五條 本協會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以下簡稱江蘇保監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揚州市民政局。接受江蘇保監局和揚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江蘇省揚州市史可法東路8號。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七條 協會的基本職責為: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一)自律方面:
1、接受江蘇保監局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行規行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2、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3、接受江蘇保監局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條款,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4、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5、進行自律管理,對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提請江蘇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二)服務方面:
1、積極參與政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2、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3、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業務主管單位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5、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6、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7、經江蘇保監局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
8、加強與國內外協會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借鑑先進做法,支持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維護保險業利益。
9、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只接納單位會員(包括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社團組織、保險市場中的其他經營性企業)。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遵守行業自律公約和行業性管理規定;
(四)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並在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保險機構。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協會活動,並優先獲得協會服務;
(三)會員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批評和監督;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制定的各項共同規則,執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大力支持協會的工作;
(三)按規定要求的人員參加議事活動;
(四)完成協會委派的任務;
(五)接受協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六)按時足額繳納入會費和年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每個會員單位產生。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選舉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原則上每屆至少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專業委員會;
(七)決定秘書長、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議臨時召開理事會。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在理事會框架下分別建立產險和壽險總經理聯席會議制度,由產、壽險公司在職主要負責人組成,協調、商議產險或壽險業務範圍的自律等重要事宜。並分別設立產險、壽險和中介自律協調執行委員會,由各產險、壽險和中介公司分管業務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組成,具體負責行業自律事宜的協調、執行和督查。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擔任會長、副會長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擔任理事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經江蘇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會長由會員單位在職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會長由會長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在職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在屆期內因工作變動時,應在1個月內辭去協會職務,由該公司新任負責人接任。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會長、副會長的基本條件是:熱心協會工作,努力推動行業發展,在業內具有一定威望。
第二十七條 會長的職責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當地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
(三)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秘書長為常設專職職位,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江蘇保監局審查同意。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聘連任;秘書長在任職期內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表決,並報江蘇保監局審查同意,可以連續擔任至任期屆滿;秘書長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威信,不得在保險行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可作為協會的法人代表登記。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二)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總經理聯席會議,並受會長、副會長的委託,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總經理聯席會議提交相關議案;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協調各辦事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五)決定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根據市場化原則,參考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情況,擬定和調整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簽署協會日常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選配,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實行職業化、專業化、逐步年輕化。
第三十條 縣(市)成立保險行業協會的,可作為會員加入市保險行業協會,並依照本章程規定,享有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同時,按照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行業管理規定,做好本縣(市)範圍內保險行業的自律、協調事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會費收取原則、標準和辦法
(一)會費收取原則:以既要滿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慮未來發展,為有效地為會員公司服務創造條件和以支定收、略有節餘為原則。
(二)會費收取標準:入會費、年會費收取標準由秘書處根據會員業務規模、機構數量提出方案,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三)會費收取辦法:
1、入會費:入會費原則上一次性繳納,如確因資金困難,經協會同意,可分期繳納,但應在入會後的第二年結清。
2、年會費:年會費原則上於當年上半年結清,對數額較大,費用一時難以調度的,經協會同意,可分期繳納,但應在當年結清。
對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會費的,逾期達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視同不履行會員義務,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對其作勸退或除名處理,並報保險主管機關備案,同時,由協會登報公告。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審計一次。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按時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業務主管單位。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報江蘇保監局,並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凡年度工作計畫外的大型活動,所需經費另行籌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處置。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7月3日三屆四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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