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提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由於保費通常是一次或幾次交付的,而保險期通常為一年,絕大部分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期限的起止日期並不是1月1日,12月31日。如果將保費全部計入本年度損益,則很可能將一部分應為下一年度的保費計入了本年度,且當下年度發生賠款時沒有相應的資金來源。

為體現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為正確體現保險企業財務成果,應將這部分保費分2年入帳。但為了簡便計算,通常假設平均有一半的保險責任延續到下一年度,故在年底按當年保費收入的50%提存產險未到期的責任準備金,提存的責任準備金可以視為對保費收入的調整,而不作為成本項目。提存時借記本科目,年終結轉損益時貸記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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