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按察司

提刑按察司是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後改“肅政廉訪司”)、明朝清朝(改稱”按察使司”)三代設立在路一級(元代)或省一級的司法機構,主管一省的刑名、訴訟事務,同時也是中央監察機關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機構,對地方官員行使監察權。簡稱“按察司“。

提刑按察司的長官為提刑按察使(或稱為按察使)。在明代與承宣布政使等並為一省最高長官,入清,則與布政使並為巡撫所制,雖名為同僚,實乃屬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提刑按察司
  • 朝代元朝,明朝,清朝
  • 別稱:肅政廉訪司,按察使司,臬司
  • 執掌:刑名,監察 
歷史沿革,名稱考異,

歷史沿革

提刑按察司始於元代。此前,宋代於各路分設“提刑司”,金代繼承了這一制度,但改稱“按察司”;元承金制,但改稱“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後又改稱肅政廉訪司
明初撤路改府,將元代諸路的“肅政廉訪司”改設在行省一級,並改回“提刑按察司”的稱呼;後來,明太祖廢行省,提刑按察司得到保留,且與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並稱“三司”。提刑按察使司中,設定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僉事無定員。正五品,等等。
至清代,提刑按察使司一般稱為“按察使司”。清初,直隸不置按察使,另置大名巡道兼河南按察使銜、通永天津巡道兼山東按察使銜、霸昌井陘巡道兼山西按察使銜。雍正二年改直隸按察使銜,於是各省均置按察使一人,但在一些方面仍有變動,其屬官有經歷司經歷、照磨所照磨等;至於副使、僉事,則因事酌置。晚清,按察使司改為提法使司,“按察使”也改為“提法使”。

名稱考異

《明史·職官志》對本詞條所述機構,同時使用了“提刑按察使司”和“提刑按察司”兩種稱呼。根據學者郭潤濤的觀點,明代使用的是“提刑按察司”的稱呼,即不加“使”字。他指出,不加“使”字,是承襲了前代的做法(金、元時提刑按察司等機構的長官官名已有“使”字,但機構本身不加“使”字);而按明代人的解釋,則同時表明了該機構與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的制度性區別,即按察副使按察僉事對按察使沒有明確的隸屬關係。考諸中研院校勘本《明實錄》,一般使用的表述確是“提刑按察司”,僅《明太祖實錄》出現了一處“提刑按察使司”的表述;另有少數地方出現“按察使司”的稱呼,點校者有時也會以校勘記說明有過往的校勘者認為“使”字當刪、或是有的版本並無“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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