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繼承

接受繼承是指繼承人同意接受被繼承的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有繼承人本人的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繼承開始時,按照繼承順序能參加繼承的各繼承人或依遺囑享有繼承權的人都享有繼承權,但每個繼承人是否實際參加繼承,應當以每個繼承人就接受或放棄繼承所相的意思表示為依據。

接受繼承的意思表示,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明確作出,也可以採用默示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接受繼承的意思表示可以由繼承人本人作出,也可以由繼承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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