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外國援助項目

接受外國援助項目是我國接受聯合國有關機構(如聯合國開發計畫署、工業發展組織、糧農組織、技術合作發展部、人口活動基金機構和救災署等)以及外國機構或政府向我國提供援款(或實物)而設定的各類項目的總稱。

此類項目有關單位應根據需要和實施項目的能力,以及外國援助的特點,在國內“投入”的來源和其他國內條件落實的前提下,提出申請方案,由主管部門根據報請國家批准的接受外國援助的額度、使用方向、分配原則,結合外國提供援助的數量和我國關於國家經濟技術發展的優先次序與輕重緩急,項目的技術先進性和經濟合理性,以及受援單位實施項目的能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平衡,審查批准。凡屬於基本建設的項目應按基本建設程式辦事,和國(海)外資助項目同,為實施外國援助項目所需的國內各項“投入”,要事先切實予以保證。此類項目國家均不列專項;由受援單位按照國家計畫管理體制、渠道和實際可能,納入本單位及本部門或本地區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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