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

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是一種利用壓力自動調節給水的低壓排水式乙炔發生器。實用新型採用單層結構筒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
  • 外文名:Drainage contact acetylene gen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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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明人
徐海生
地址
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羅城肖家胡同四號
概述
一種利用壓力自動調節給水的低壓排水式乙炔發生器。實用新型採用單層結構筒體。

相關產品介紹

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ZFS—Ⅲ型中壓溶解乙炔成套設備
該套設備採用中壓法生產工藝,以電石為原料,與水發生化學反應,經過洗滌、淨化、乾燥、壓縮、充裝等工藝過程,生產溶解乙炔。該套設備設計合理、安全可靠,與國家同類設備相比,具有操作簡便、安全衛生、產氣量大、節約電石,粒度適應範圍廣、占地面積小、投資少、見效快等優點。
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
低壓乙炔成套設備該套設備採用低壓法生產工藝,以電石為原料,與水發生化學反應,經過安全水封、氣櫃、水環壓縮機升壓後,再經氣水分離,淨化、乾燥、壓縮、充裝等工藝過程,生產溶解乙炔。

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乙炔站其他配套設備及配件
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
1、丙酮計量槽
設計壓力:1.6MPa 工作壓力:1.5MPa
設計溫度:30℃ 工作溫度:30℃
物料名稱:丙酮、氮氣 外形尺寸:Φ400X1130mm
2、離心式清水泵 
3、引風機
4、真空泵
5、管材、閥門、法蘭、密封墊片
6、乙炔壓力表、溫度計
另外,我公司提供乙炔廠建廠設計、指導安裝、調試生產、人員培訓等全套服務。

乙炔和水

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乙炔是氣態非極性有機物,水是極性無機物化合物,相似相溶原理,乙炔是不溶於水的。
所以乙炔可以用排水法收集。
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

安全管理規程

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頒布單位】機械部
【頒布日期】19850510
【實施日期】19850510
【章名】第—章總則
第—條為加強乙炔發生器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運行,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程。
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低、中壓乙炔發生器及乙炔管路(低壓:工作莊力<0.2公斤力/厘米,中壓:0.2公斤力/厘米≤工作壓力≤1.5公斤力/厘米)的設計、製造、使用、維修和管理。
第三條關於溶解乙炔氣瓶的安全管理按原國家勞動總局頒布的《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執行。
第四條本規程如與國家頒布的有關規定發生矛盾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章名】第二章設計、製造、驗收
第五條乙炔發生器設計、製造、驗收按JB/GQ9004-84機械工業部工具機工具工業局企業(聯合)標準—水入電石式和接觸式低、中壓乙炔發生器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乙炔發生器的設計、製造必須經過審查鑑定,達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和經濟合理的要求。產品出廠時,要有合格證、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章名】第三章使用與管理
第七條操作乙炔發生器的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熟練地掌握乙炔發生器設備的操作規程、安全技術規程、防火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證的人員,方可獨立操作。
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排水接觸式乙炔發生器
第八條禁止在超負荷或超過最高工作壓力和供水不足的條件下使用乙炔發生器。
第九條乙炔發生器安放位置應與明火、散發火花點以及高壓電源線保持隔開距離在5米以上。
第十條乙炔發生器和回火防止器冬季使用時,如發生凍結,只允許用熱水或蒸汽加熱解凍。禁止用明火或者用燒紅的鐵去加熱,更不準用容易產生火花的金屬物體敲擊。
第十—條乙炔著火,宜採用乾黃砂、二氧化碳滅火劑或乾粉滅火器撲火。禁止用水、泡沫滅火器、四氯化碳滅火劑撲火。
第十二條接於乙炔管路的焊(割)矩或一台乙炔發生器要配製兩把以上焊(割)矩使用時,每把焊(割)矩都必須配置一隻崗位回火防止器,禁止共同使用一隻崗位回火防止器。使用時要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第十三條使用乙炔氣時,當管路中壓力下降過低時,應及時關閉焊(割)矩,嚴禁用氧氣來抽吸乙炔氣,以免造成負壓導致乙炔發生器發生爆炸事故。
第十四條乙炔發生器所使用的電石尺寸應符合HG-737-75《電石》標準。嚴禁將尺寸小於2毫米及大於80毫米的電石裝入料斗。排水式(移動式的)乙炔發生器所使用電石尺寸應在25~80毫米範圍之內; 滴水式乙炔發生器和大型投入式乙炔發生器所使用的尺寸應在8~80毫米範圍之內。
第十五條乙炔發生器每次裝電石後,使用前應將發生器內留存的混合氣體(乙炔與空氣)排出,使用時,裝足規定的水量,及時排出發氣室積存的灰渣。
【章名】第四章檢查與維修
第十六條乙炔發生器(包括卸壓閥、回火防止器及用戶崗位回火防止器)的檢查與清洗工作,每周應進行一次。保證水位正常,逆止閥靈敏可靠,不泄漏,保持安全運行狀態。
第十七條檢修時,需要進行明火及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手續,採取安全可靠的措施,經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對固定站式乙炔發生器(包括乙炔管道),其安裝、改裝、大修必須符合TJ31-78《乙炔站設計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乙炔發生器站,其站內設備檢修清理之前,必須對設備內部、檢驗部位、周圍環境進行乙炔微量分析,空氣中乙炔含量低於0.3毫克/升時方可進行。設備檢修清理後,必須用純度不低於97%的氮氣順次吹洗所有的設備和管路,然後取樣化驗。經吹洗後出口氣體中氧氣含量不超過4%時為合格。
【章名】第五章電石儲存和使用
第二十條電石的儲存和使用應按照TJ31-78《乙炔站設計規範》第2、4、6、7、8各章相應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搬運電石桶時,應使用專車並加信號標誌,輕搬輕放,不要滾動或扔摔。在雨雪天運輸電石時,要確保有防潮濕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開啟電石桶時,不應使用可能引起火花的工具。即使是空桶,在沒有進行處理前也不要接觸明火,更不能直接焊接和切割。
第二十三條電石庫應保持乾燥,嚴禁把取暖管、自來水管通過庫房。庫內照明設備應採用防爆式,或將照明設備裝在室外,通過玻璃反射照入室內,電燈開關應採用封閉式。
第二十四條電石渣坑必須有坑蓋蓋嚴;嚴禁將沒有分解完的電石碎塊及粉沫倒入渣坑內;掏渣時不準使用鋼鐵工具碰撞;並在周圍懸掛“禁止吸菸”、“禁止攜帶燃燒中的物品通行”、“危險”等安全標誌。
第二十五條企業要建立各種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一)乙炔發生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二)交接班制度;
(三)崗位責任制;
(四)維護檢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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