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濃度限制

排放濃度限制又稱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是按水污染物排放濃度來限制污水的廢水排放的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排放濃度限制
  • 外文名:Emission concentration limit
  • 又稱:又稱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
  • 時間:1988年
排放濃度限制又稱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是按水污染物排放濃度來限制污水的廢水排放的管理制度。這種限制方法主要是通過指定合理的污染物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標準來實現的。1988年我國發布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規定將排放的污染物性質分為兩類:第一類污染物,指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積蓄,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影響者(包括總汞、烷基汞、總鎘、總鉻、六假鉻、總砷、總鉛、總鎳、苯並(a)芘九種),這類有害污染物質的污水,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必須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除口達到規定的最高容許排放濃度;第二類污染物,指其長遠影響小於第一類污染的物質,其排污單位的排出口應按污水排放的不同去向,分別執行一、二、三級污染物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標準(對排放Ⅲ類地面水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對排入Ⅳ、Ⅴ類地面水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對排入城鎮下水道並進入二級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物處理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對Ⅰ、Ⅱ類地面水域,則要求不得新建排污口,現在排污應保證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對部分行業還按不同行業、不同工藝、不同企業性質和不同規模製定了相應的污染物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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