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

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是指1920年2月20日,國民議會通過獨立後的第一部憲法,反映了資產階級的願望和要求。1948年5月9曰,立憲國民議會通過第一部人民民主性質的憲法,即五·九憲法。I960年7月11日通過現行憲法。全文共9章112條。宣布社會主義已經在捷克斯洛伐克取得勝利,捷克斯洛伐克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國家,因此改國名為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生產資料所有制只有國家(全民)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兩種基本形式,實行各盡所能、按勞付酬的分配原則。國民議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和全國唯一的立法機構,有權討論決定國家內外政策的基本問題,通過國民經濟的卡斯計畫和國家預算,批准憲法和法律並監督實施,選舉總統和最高法院成員,監督政府工作,建議總統罷免政府及其成員。

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檢察院行使檢察權。為整體利益的勞動權是每個公民的首要權利。公民的權利義務平等。年滿18歲的公民有選舉權,年滿21歲的公民有被選舉權。1968年10月27日國民議會通過關於捷克斯洛伐克的憲法性法令,規定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自1969年1月1日起成為兩個平等民族(捷克族和斯洛伐克族)的聯邦國家,由兩個地位平等的社會主義共和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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