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信息公開

持續信息公開也稱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主要包括證券發行時初次信息披露和證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持續信息公開
  • 性質:信息公開
  • 屬性:持續
  • 也稱:信息披露
什麼是持續信息公開,持續信息公開的內容,持續信息公開的要求和管理規定,

什麼是持續信息公開

持續信息公開也稱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主要包括證券發行初次信息披露證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

持續信息公開的內容

(1)上市報告。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依法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依法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2)中期報告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中期報告,並予以公告。
(3)年度報告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報告,並予以公告。
(4)臨時報告。發生可能對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

持續信息公開的要求和管理規定

(1)要求。
《證券法》規定,發行人、承銷證券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發行、上市檔案和上市後公告的所有報告,都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如果公告的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證券法》還規定,公告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報刊上或者在專項出版的公告上刊登,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2)管理規定。
《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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