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

招警屬於公務員類考試的一種,通過招警考試錄取後是公務員,享受公務員待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招警
  • 屬於:公務員類考試的一種
  • 分類:本省的招警考試
  • 詞性:名詞
定義,考錄原則,報考條件,申論備考,待遇,視力具體,警種簡介,體檢,

定義

招警考試有兩種:一種是本省的招警考試;另一種就是政法幹警體制改革培養,這是一種定向培養,就是考了這個公安部門,但是還需要讀兩年書,在學校通過考試合格,拿到專科或本科畢業證才能正式錄用為警察。
根據《基層公安機關工作的通知》(人發〔2001〕47號)和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1996〕84號)、《關於地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實行省級統一招考的意見》(人發〔2000〕58號)精神,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公安廳決定,從大中專院校國家計畫內普招的大中專畢業生中考試錄用人民警察。

考錄原則

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在錄用計畫範圍內,根據畢業生報考職位,按照筆試、面試成績和體檢、考核與政審等情況,擇優錄用。

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堅定可靠;
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3、熱愛公安工作,志願獻身公安事業;
4、五官端正,身體條件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體檢標準,特殊崗位可適當放寬;
5、符合所公布職位要求的生源地條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道德敗壞,有流氓、盜竊等不良行為的
5、曾被開除公職或被辭退的
6、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在我國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三)筆試
筆試內容為公共基礎知識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公安基礎知識。公共基礎知識、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公安基礎知識滿分均為100分。公共基礎知識包括馬克思主義哲學、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寫作與處理、時事,主要參考用書為《公共基礎知識》、《公共基礎知識學習指導》(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規劃審定,中國鐵道出版社出版,1999年7月版),《公共基礎知識學習輔導》(河南省人事考試中心組織編寫,中國人事出版社2001年10月版)。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主要測試知覺速度與準確性、數量關係、言語理解及運用、判斷推理、資料分析等方面的能力,參考用書為《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規劃審定,中國鐵道出版社出版,1999年7月版)。公安基礎知識包括公安基礎理論和公安業務知識,參考用書為《公安基礎知識》(公安部政治部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2001年1月版)。
碩士研究生、雙學士直接進入面試,其筆試成績按報考該職位人員的筆試最高成績計算;獲得博士學位的畢業生經體檢、考核和政審合格後直接錄用。
(四)面試
根據報考人員筆試成績和報考的職位類別,按擬錄用職位名額1∶3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面試人員。
面試採取結構化面試辦法,主要考察應試者的綜合分析能力、言語表達能力、人際合作意識與技巧、求職動機等。滿分為100分。具體要求按照公安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面試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部分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加試專業技能。滿分為100分。加試專業技能的職位面試成績=結構化面試成績×60%+實際操作技能成績×40%。
(五)總成績計算辦法
報考人員總成績=筆試成績×60%+面試成績×40%。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有一項不滿50分的不予錄用。
(六)體檢
根據報考人員總成績和報考的職位類別,按擬錄用職位名額1∶2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體檢人員。體檢的具體標準和辦法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執行。
(七)考核與政審 對體檢合格的人員,根據報考人員總成績和報考的職位類別,按擬錄用職位名額1∶1.5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核與政審人員。考核與政審按照公安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審暫行規定》執行。
(八)審核與審批、錄用 對體檢、考核與政審合格的人員,省公安廳和各省轄市人事局、市公安局根據報考人員總成績和報考的職位類別從高分到低分等額確定擬錄用人員,按規定報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審核)同意後,辦理錄用手續。

申論備考

人民警察錄用考試,又稱招警考試,是公務員考試的一種,以人民警察職位為競爭崗位。錄用人民警察一般有兩種考試方法:一是單獨進行人民警察錄用考試,單列試卷,單獨出題,如上海市、江西省等;二是與地方公務員考試同時進行,試卷一致,人民警察職位作為公務員招錄崗位之一。
因此,在申論的複習中,考生要因地制宜,選取適合自己的複習方法。屬於以上第二種情況的考生在申論複習時可以參考地方公務員考試教材,而屬於第一種情況的考生就要換一種複習方法了。就單獨進行人民警察錄用考試的情況進行分析,為考生的申論複習指點迷津。
申論科目在多數地方被作為測查從事人民警察工作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的考試科目,從各地考試大綱來看,其在考查能力方面與公務員考試相趨近,主要通過考生對給定資料的分析、概括、提煉、加工,測查報考者的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以2010年重慶公開遴選人民警察考試為例,其申論以小材料作文形式進行考查。因此考試大綱在考查能力表述方面略有不同,其重點測查考生的政治思想素質、政策理論水平、調查研究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人民警察錄用考試仍是公務員考試,必然要求應試者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因此,兩種考查能力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在考查應試者是否具備公務員的基本素質。
申論材料通常涉及特定社會問題或社會現象,要求應試者能夠準確理解材料所反映的主要內容,全面分析問題所涉及的各個方面,並能在把握材料主旨和精神的基礎上,形成並提出自己的觀點、思路或解決方案,準確流暢地用文字形式表達出來。
這是人民警察錄用考試的綱領,也是認識申論本質和基本要求的指針。申論的“本”、“申”、“論”三方面來為考生指點申論精髓。
一、申論之本
依據給定資料作答,是申論最本質的特點。就這種命題樣式而言,可以認為人民警察錄用申論考試本質上是一種“提供材料的作文考試”。給定資料為作答的觀點依據,也是材料之源。緊扣材料作答是考生必須牢牢把握的第一原則。
二、申論之申
“申”是引申、申述,是整理材料之後系統地複述材料內容、闡明材料意義,形成自己的見解。任何申論題型的作答都不能脫離給定資料,同時也不能完全依賴材料,沒有任何題型可以照抄材料即可完成。因此,申論之申,必須把握忠於材料精神而自行申明闡述的原則,用作答者自己的思維整理和文字整理來再現材料內容,反映材料主旨,體現閱讀理解、歸納概括、綜合分析的能力。
三、申論之論
申論要對作答對象展開評論,即綜合分析;要對自己的觀點進行論證,主要是提出對策,提出自己的觀點、思路或解決方案,這些均為“論”的層次。但是申論的論述方法有其獨特性,這就是“申”對“論”的修飾,是一種依據給定資料,從材料中來到材料中去、最終落足到材料反映的問題、提出的觀點上面的特殊論述方法。按照這種特性,申論的作答方法、程式、結果是閱讀理解、歸納概括、綜合分析、對策論證的集大成者,從材料中來又回到材料中去,最終用材料自己提出的觀點、措施解決材料中反映的問題。當然小材料作文題的給定資料中,往往很少蘊藏對策,不過,在作答過程中,總體的方向卻是要跟材料所體現的精神保持一致的。在其本質上,還是用材料解決了材料的問題,只是具體操作卻由考生自由發揮,給考生以更大的獨立思考的空間。同時申論又是政府工作人員考試的應試文體,認識和解決問題的基本立場要與官方保持一致,要從政府的角度看問題、想事情、提對策,所提的觀點必須符合政府立場,並能夠為政府所接受。

待遇

被錄用的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1年,試用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試用期滿後,由用人單位進行綜合考核,合格的按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辦理任職手續,不合格的取消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資格,由戶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推薦就業或自主擇業。

視力具體

招警體檢視力要求和全省招考公務員的體檢視力要求標準是一樣的,裸眼視力具體標準為:大專畢業的不低於4.8,本科畢業的不低於4.6。

警種簡介

治安警察是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戶籍警察是負責管理戶籍、掌握戶口動態等戶政工作的人民警察。
刑事警察簡稱“刑警”,是負責刑事案件偵破工作的人民警察。
交通警察簡稱“交警”,是負責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
外事警察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對進出我國(邊)境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和我國公民進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巡邏警察簡稱“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線或一定地段用巡邏方式進行勤務活動的人民警察。
督察警察是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的警察。
邊防警察是負責維護我國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處理邊境涉外事務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是同火災作鬥爭的人民警察。

體檢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職位
第一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信息通信、網路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
第二條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職位,不合格。
第三條 影響面容且難以治癒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徵(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第四條 文身,不合格。
第五條 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六條 單側耳語聽力低於5米,不合格。
第七條 嗅覺遲鈍,不合格。
第八條 B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第九條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職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IVb級體檢合格證(67.415﹙c﹚項除外)的醫學標準,合格。
第十條 海關海上緝私船舶駕駛職位、海上緝私輪機管理職位、海上緝私查私職位、出入境邊防檢查船舶駕駛職位,還需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第二部分 其他職位
第十一條 色弱,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海關貨物查驗職位、測繪及地圖印刷方面職位、醫學檢驗職位、紡織品檢驗監管職位、儀器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動植物檢疫職位,不合格;色盲(單色識別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門職位、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及登輪檢疫鑑定職位,不合格。
第十二條 肢體功能障礙,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登輪檢疫鑑定職位、現場查驗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三條 雙側耳語聽力均低於5米,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動物檢疫職位及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不合格。
第十四條 嗅覺遲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五條 傳染性、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中國民航飛行技術監管職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I級(67.115(5)項除外)或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第十七條 水上作業人員職位,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