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回答權

拒絕回答權是事被告人享有的一種權利。西方國家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機關禾得強迫被告人證明自己有罪。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明確規定了這一權利。據此,被告人在受審訊過程中有權保持沉默。在英國,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警察的訊問。只要制定法上沒有特別規定,不得因拒絕回答而受追究。大陸法系的法國、德國明文規定審訊人應告知被告人有不作供述的權利。南斯拉夫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次訊問時,要通知被告人,他沒有義務提出自己的辯護詞,也沒有義務回答向他提出的問題。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對偵查人員提問的拒絕回答權僅限於與案無關的問題,但是,與本案有關的問題應當如實回答,不得沉默或拒絕。這與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規定精神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保證査明案件真實情況,準確地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明確規定了這一權利。據此,被告人在受審訊過程中有權保持沉默。在英國,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警察的訊問。 只要制定法上沒有特別規定,不得因拒絕回答而受追究。大陸法系的法國、德國明文規定審訊人應告知被告人有不作供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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