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商品

拒收商品是異地商品購銷業務中,因品種、規格、價格、數量、質量等不符合契約規定,購貨方拒絕接收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購貨方如拒收已付款的商品,應將拒收商品按進價從“在途商品”帳戶轉入“待決應收款”帳戶,並及時同供貨方聯繫解決辦法。如拒收尚未付款的商品,可不進行帳務處理。但在收到供貨方貨款結算憑證時應及時到開戶銀行辦理拒付貨款手續,貨到時記入“代管商品物資”表外帳戶。不論購貨方是否已支付貨款,對所拒收的商品負有妥善保管的責任。非經供貨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處理,並應積極與供貨單位協商,以求儘量減少因拒收而造成的各種損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拒收商品
  • 套用:商品購銷經營業務中
  • 實質:購貨方全部或部分拒絕接收的商品
  • 原因:數量、價格等與契約規定不符
主要內容,注意事項,

主要內容

拒收商品多發生在異地購銷經營業務中。發生拒收商品時,購銷雙方應及時聯繫協商處理辦法;如將拒收商品全部或部分退回原單位;就地代銷;轉運其他企業或重作購貨方購進處理等。在協商過程中,購貨方對拒收商品原則上非經供貨方同意不得擅自處理,以免浪費運輸費用,增加商品損耗;如拒收商品中的殘缺不全或變質,是因為運輸機構的過失而引起的,應協助供貨單位追查責任,並取得證件轉供貨單位處理。

注意事項

在商業會計核算中,購貨方對拒收商品應作為代管商品處理,在“代管商品物資”表外帳戶登記。拒收商品的貨款已經支付時,對已承付的貨款連同有關運雜費,應從“在途商品”和“費用”帳戶一併轉入“待決應收款”帳戶,及時與供貨方聯繫解決。如拒收商品的貨款尚未支付,應在收到貨款結算憑證時,及時通知銀行拒付。供貨方對拒收商品應作為移庫處理,在“庫存商品”帳戶內設專戶登記,或在“存放地點”欄內增加庫存數量,作為移庫處理;對購貨方的拒付貨款(連同代墊運雜費)應先從“委託銀行收款”帳戶結轉到“待決應收款”帳戶,待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如供貨方同意拒付,則將貨款沖減“營業收入”帳戶,墊付的運雜費轉作本企業“費用”處理;如拒收商品已結轉銷貨成本,還應按原進價調整“庫存商品”和“營業成本”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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