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商品、拒付貨款的核算

拒收商品、拒付貨款的核算企業購進商品,特別是自外埠購進商品,在接到銀行轉來的有關結算憑證後,發貨票和代費用單據後,如發現其品種、規格、質量、數量、價格、交貨期限等與契約規定不符,或出現計算錯誤、重複托收貨款或誤托等情況,根據銀行轉帳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可以部分或全部拒付貨款,其後到達的商品除因價格或金額計算錯誤而部分拒付貨款的商品之外,應予拒收;如果貸款已經承付,而於商品到達後發現不符的,應拒收商品,並應及時與供貨單聯繫解決。對於拒付全部貨款的,財會部門應在貨款承付期內向銀行提交“拒付理由書”,帳上無須作處理,在商品到達後,將其作為代管商品處理,即電業務部門填制“代管商品收貨單”。一式數聯,交倉庫憑以入庫,並將一聯交財會部門登記備查帳。對於因計價拒付部分貨款的情況,亦應向銀行提交“拒付理由書”,拒付部分不作帳務處理,承付部分的付款及收貨,均比照正常業務辦理。對於承付貨款後拒收的商品,一方面應將其作為代管商品處理,入庫並登記備查帳,另一方面,對於已經承付的貨款則應從“商品採購”科目轉出,可增設“待決應收款”科目,進行反映,或通過“應收帳款”科目予以記載,待款項退回或商品退換後,再行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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