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什─巴格特協定

《拉什─巴格特協定》是美國和英國締結的關於限制兩國在美國與加拿大邊境地區海軍力量的協定。1817年由美代理國務卿理察·拉什和英駐美公使查爾斯·巴格特以換文形式確定,翌年經兩國議會批准後生效。協定規定:雙方駐美國與加拿大(當時為英屬地)邊境五大湖(即蘇必利爾湖、休倫湖、安大略湖、密執安湖、伊利湖)和尚普蘭湖的海軍艦隻總數都不得超過4艘,其中在尚普蘭湖和安大略湖均各1艘,在北面幾個湖均各2艘;每艘艦隻的排水量不超過100噸,艦上只準配備1門18磅艦炮。該協定被國際法學界認為是裁軍史上通過平等協商簽訂的最早的限制軍備條約,後來成為美國與加拿大建立和平邊界關係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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