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賠償

折舊賠償

保險公司按照新車的價格收取相應的保險費,但理賠時卻按照汽車折舊後的價格賠償。這一“折舊賠償”條例被稱為“霸王條款”,央視《每周質量報告》對此現象進行了曝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折舊賠償
  • 外文名:無
  • 性質:霸王條款
  • 部門: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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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案例

北京車主高先生2003年買了一輛轎車,2010年,他的車損險保險金額被定為19萬多元,即這輛車如果被撞壞了他最多能獲賠19萬多元。
車主委託代理人儲諒稱,就是說他投保的是19萬,但如果這輛車發生損失,保險公司最多只能賠給我舊車的價值,也就是10萬塊錢。多出來的這9萬塊錢所對應的保費算是白交了。
有相同遭遇的不只北京的高先生。浙江寧波的周定海2001年起連續9年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海曙區支公司投保,其中車頭部分是按新車價88920元投保。2009年,這輛車發生車損事故。保險公司表示,車頭部分按折舊只能賠20896.20元。周定海認為明顯不合理,於是到法院起訴。法院卻判周定海敗訴。

條款介紹

賠償處理條款中寫明,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的機動車發生全車損失時,計算賠償不得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車輛的實際價值按新車購置價每月折舊0.6%計算。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但也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

高保低賠

“高保低賠”是潛規則
對經營車輛保險業務的數十家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後,發現這些保險公司都在執行舊車按新車價值核定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事故後卻按車輛實際價值理賠的條款。
登錄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看到了保監會批覆保險基本條款的檔案。在批覆檔案後還附有基本條款樣本,這些基本條款的原則與各保險公司的格式契約條款完全一致。

專家評論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法中心教授陳欣曾參與2002年和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修改。陳欣對央視記者表示,保險公司先按照不存在的價值收保費,後來又說不賠,不能前面占好處,後面的壞處留給被保險人,這是不公平的。
目前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高達1.99億輛,然而絕大多數保險公司執行的都是高保低賠的條款。這也就意味著絕大多數投了車損險的車主,都可能被迫接受了這一涉嫌欺詐的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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