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轉讓或清算損失

投資轉讓或清算損失是指企業採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後,中途轉讓或到期收回以及接受投資企業清算時所取得的款項少於賬面價值的差額。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檔案的規定:
①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③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併和分立等改組業務中,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
(3)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2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4)企業為合併而回購本公司股,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屬於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於資產轉讓損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

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部分,不得在當年稅前扣除。企業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時:
一、《明細表》第4列第10行“股權投資(小計)”與第10列項下各項股權投資的正數之和,填入《明細表》補充資料第2項“本年度股權投資轉讓損失稅前扣除限額”,同時填入《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12行“股權投資轉讓淨損失”第2列“稅前扣除限額”。
二、《明細表》第10列項下各項股權投資的負數之和大於稅前扣除限額時,其差額分別填入《明細表》補充資料第3項“投資轉讓淨損失納稅調整額”和第 4項“投資轉讓淨損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金額”,同時填入《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第12行“股權投資轉讓淨損失”第3列“納稅調增金額”。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投資資產種類
被投資企
業所在地
占被投資
企業權益
比例
被投資企業
適用企業所得稅
稅率
投資收益
(持有收益)
應補稅的投資收
益已納企業所得稅
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處置收益)
投資轉讓
淨收入
投資轉讓成本
投資轉讓
所得或損失
初始投
資成本
計稅成
本調整
投資轉
讓成本
1
2
3
4
5
6
7
8
9
10
1
一、債權投資(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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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短期債權投資(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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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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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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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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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長期債權投資(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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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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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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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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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二、股權投資(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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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短期股權投資(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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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3
14
(二)長期股權投資(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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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17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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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1、以前年度結轉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
2、本年度股權投資轉讓損失稅前扣除限額
3、投資轉讓淨損失納稅調整額
4、投資轉讓淨損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金額(累計)
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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