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發行

承銷發行是集資單位委託有權進行發行的機構發行證券的一種方式。在規定的發行期內,如果不能足額發行,則多餘部分由發行機構收購。發行機構按協定規定的劃款期,全數劃付集資單位。承銷發行的特點是:(1)集資單位的籌資金額有保證,完全落實。它不會因發行額不足而產生集資款項不足的情況。(2)發行風險由發行機構承擔。(3)有助於提高企業信譽,社會影響大。發行機構只有在對委託單位比較了解的基礎上才會採取這種方式,由此提高社會公眾對企業的信賴。(4)發行機構只有在社會公眾購買有餘時才可以收購剩餘部分的證券。發行機構首先向社會發行,而不能預留部分證券自行收購。(5)發行機構承擔了一定的風險,因此,手續費略高於代理發行。

承接某一東西的銷售發行的銀行,這裡特指證券類的的承接包銷的發行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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