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責任制

承運人責任制,又稱“船方責任限制”。是指海運規則中承運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限制。承運人對本船滅失或損壞的每件或每一單位的貨物的最高賠償限額,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的提單條款規定不超過人民幣700元,提單外尚附有協定並已支付額外運費者除外。船方對造成他船或貨物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制為,以船舶的噸位為基礎,每噸不超過1000法郎,如損失中有生命傷亡的,以每噸3100法郎計算。

由於應由船舶所有人對其行為,疏忽或過失負責的在船上或不在船上的任何人的行為、疏忽或過失所引起的陸上或水上任何其他人的死亡或人身傷害,任何其他財產的滅失或損害,或任何權利的侵犯。但對於後一種人的行為、疏忽或過失,船舶所有人僅在其行為、疏忽或過失是在駕駛或管理船舶時,或在貨物裝船、運輸或卸船,以及在旅客上船、乘船或上岸時發生,才有許可權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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