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生產資金

扶持生產資金亦稱“扶持生產基金”。用來扶持商業部門和供銷社歸口經營的某些重點土特產品生產發展的專用基金。企業的扶持生產資金,主要由商業部門和供銷社上級主管單位下撥,由基層供銷社從稅後未分配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和由地方財政或其他部門撥入。主要用於三個方面: (1) 扶持農村生產者發展國家需要的,當年不能得到收益的某些重點土特產品。(2) 用於重點土特產品開展綜合利用和科學研究的試驗費。(3) 開發遠山毛竹資源,以民辦公助方式幫助鄉 (鎮) 修築林道、簡易公路,疏通河道,修築現場的簡易房屋和購置加工工具所需資金。扶持生產資金一般採用借支的方式提供給鄉、村或個人,分期或一次收回; 如遇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等情況,生產者無力歸還,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給予減免。在供銷社系統,用於土特產品綜合利用和科學研究試驗費,以及為開發遠山毛竹、修築林道、疏通河道等開支,可以無償投放,不予收回。在會計核算上,設定“扶持生產資金”帳戶,取得或形成扶持生產資金時記入該帳戶的貸 (增) 方,撥付和支出不予收回時記入該帳戶的借 (減) 方,該帳戶的貸 (增) 方餘額表示結存未用的扶持生產資金。由於扶持生產資金一般採用借支方式向生產單位提供,因此,在發放時通過“扶持生產應收款”帳戶反映,已發放應收回的扶持生產資金記入該帳戶借 (增) 方,已收回的扶持生產資金記入該帳戶貸 (減) 方,該帳戶餘額表示尚未收回的扶持生產資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扶持生產資金
  • 性質:生產資金
  • 屬性:扶持
  • 安置:失業人員的專項資金
性質及使用原則,條件,方式,程式,管理,回收,獎勵與懲罰,

性質及使用原則

1.扶持生產資金是國家用於扶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生產,安置失業人員的專項資金
2.扶持生產資金的使用方向是投資少、見效快、就業容量大,並具有資源、技術保證,購銷渠道暢通,與首都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項目。
3.扶持生產資金堅持專款專用、有償使用的原則,主要用於補充企業流動資金的不足,不可購置固定資產,必須有借有還,借期半年至一年。

條件

1.借用扶持生產資金的企業必須是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通過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認定或年檢合格者。
2.新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失業人員、企業富餘職工達到60%,有營業執照,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在銀行建有帳戶,能保證借款按期歸還者。
3.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存續期間,新安置的失業人員不低於10%,經濟效益高於同行業的平均水平。

方式

1.擔保:借款單位必須有其主辦單位所屬的經濟實體作為借款契約的擔保單位,擔保單位承擔連帶清償借款的責任,任何國家機關、行政單位不得為借款單位擔保。
2.抵押:借款單位必須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與借款額價值相等的財產物資做為抵押品。

程式

1.借款單位會同經濟擔保單位向市勞動服務公司寫出書面申請報告,填寫扶持生產資金借款申請表(樣式附後),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最新財務報表一份,報主管單位審核。
2.區、縣、局(總公司)勞動服務公司對其下屬單位的借款申請進行審核後報市勞動服務公司。
3.市勞動服務公司對借款單位性質,上一年度安置效益或預計安置效益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核後,於15日內做出準予或不準予借款的規定。
4.準予借款的單位與市勞動服務公司簽訂借款契約,契約一式四份,由借款單位、擔保單位、上級主管單位、市勞動服務公司各執一份,並向市勞動服務公司交納信用保證金(借款額的2%)和資金占用費(月費率為6‰)。

管理

1.借款單位應接受上級主管單位和市勞動服務公司的監督和檢查,按期報送財務報表和扶持生產資金使用情況統計表,報告資金使用情況。
2.借款單位必須按契約中的用途使用資金,不得私自改變用款方向。如遇特殊原因需改變用款方向時,必須向市勞動服務公司寫出書面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3.借款單位在用款期間改變隸屬關係時,其主管單位必須向市勞動服務公司報告,並協助市勞動服務公司在其未改變隸屬關係時收回全部借款。

回收

1.借款單位應信守契約,按期還款。市勞動服務公司對按期還款的單位立即退還其交納的信用保證金
2.因故不能按期還款的單位應在契約到期前一個月填寫延期還款申請表(樣式附後),報市勞動服務公司,經審查批准後辦理延期還款手續並交納延期占用費。借款延長期最多為6個月,且只能延長一次。延期後還款不再退還信用保證金
3.對到期無款支付的,由經濟擔保單位承擔還款責任,或沒收其抵押財產

獎勵與懲罰

1.市勞動服務公司對各區、縣、局(總公司)勞動服務公司扶持生產資金的管理、使用、回收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信守契約、資金使用效果突出、周轉速度快的單位優先辦理後續借款手續;對有過期欠款的單位,堅持清了舊帳再借新帳的原則,在舊帳未清之前不予辦理新的借款。
2.對長期不歸還借款的單位取消其參加各種先進單位評選的資格,相應扣減該區、縣、局(總公司)勞動服務公司按規定使用其它各項資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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