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爾固齊

亦稱“都堂”。官名。清入關前所設職官。設於明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共十人。意為理事官、斷事官,又稱理事十大臣。與理事聽訟大臣五人共同掌理國政。凡訴訟之事,先經扎爾固齊審理,然後由五大臣、諸貝勒逐級聽斷公議,最後由努爾哈赤親加審理。皇太極之後不再有此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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