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高樂體制

按照1958年憲法建立起來的第五共和國的政治體制,又稱為戴高樂體制·因為1958年憲法是根據戴高樂在1946年6月16日著名“貝葉演說”中闡述的制憲思想而制定的,戴高樂自己也說過:“現在要制定的憲法,多少與人們稱之為‘貝葉憲法’的相同。1946年6月16日我曾在貝葉發表的演說中提出了法國所需要的憲法”(戴高樂:《希望回憶錄》第1卷,第30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7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戴高樂體制
  • 建立時間:1958年
  • 基礎:貝葉演說
  • 分類:體制
簡介,內容,

簡介

按照1958年憲法建立起來的第五共和國的政治體制,又稱為戴高樂體制.因為1958年憲法是根據戴高樂在1946年6月16日著名“貝葉演說”中闡述的制憲思想而制定的,戴高樂自己也說過:“現在要制定的憲法,多少與人們稱之為‘貝葉憲法’的相同。1946年6月16日我曾在貝葉發表的演說中提出了法國所需要的憲法”(戴高樂:《希望回憶錄》第1卷,第30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73年)。其核心是削弱議會權力,加強國家元首的權力。因此,1958年憲法的制定和第五共和國的建立標誌著戴高樂體制確立。

內容

這一體制的基本特徵是:
第一,總統作為國家元首的地位和威望大大提高。他已不再是“虛位元首”,而是大權在握,是國家的“仲裁者”和“保證人”;為突出總統的地位和重要性,憲法把有關總統的條紋僅列在主權之後而置於議會之前。
第二,總統對政府的領導和控制空前加強。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總理,無須向議會徵求意見,根據總理提出的辭職要求解除總理職務;根據總理的提議任免政府其他成員;總統主持內閣會議(又譯部長會議)。形式上政府對議會負責,實際上從屬於總統。戴高樂聲稱,政府只能是出自“我的選擇”,總理只能是“我的總理”(戴高樂《希望回憶錄》第1卷,第285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73)。
第三,總統在特殊形勢下擁有“非常權力”。憲法規定,當共和國的體制、國家獨立、領土完整或國際義務的履行受到嚴重的或直接的威脅時,總統可根據形勢需要採取必要的措施,在特殊情況下,擁有決定一切的非常權力。
第四,總統擁有越過議會通過公民投票決定國家大事的特殊權力。憲法賦予總統可將一切有關修改憲法、組織公共權力機構、批准共同體協定或條約等直接提交公民投票,也就是說,總統可將政府或議會的某些建議案提交公民投票。
第五,剝奪議會選舉總統的權力。先是擴大選舉團的範圍和人數,將第三、第四共和國時期由上下兩院聯合組成國民議會選舉總統,擴大為由議會議員、省議員、海外領地議員以及市鎮議會選出的代表組成的選舉團選舉總統;1962年通過公民投票修改憲法,總統改由人民直接選舉,徹底剝奪議會選舉總統的權力,加強了以國民直接支持為基礎的總統對議會的優勢,戴高樂對此說道:“選舉總統的人民已經把國家不可分割的權力完全賦予總統,除了總統授予並維護的權力以外,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權力”(《戴高樂言論集》,第482頁,世界知識出版社,1964)。
第六,議會的立法權受到限制。憲法規定兩院應按政府所規定的次序,有限討論政府所提出的法律草案和經政府同意的法律草案;政府利用控制議事日程,組織不利於政府的提案通過,用“阻撓投票”中斷議會對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的辯論,要求議會就法案的全部或部分進行表決;總統對議會兩院通過的法律可行使延擱否決權,在簽署期限內可要求重新審議,議會不得拒絕。
第七,議會對政府的監督權受到限制。憲法規定,國民議會通過不信任案來追究政府的責任時,不信任案必須至少有1/10的議員簽名才能受理,且必須在提出48小時後方得進行表決,只有獲得全體議員多數贊成時才能通過,而且只計算贊成票,棄權與缺席算作支持政府。如不信任案被否決,簽名的議員不得在同一次會議上提出新的不信任案。
戴高樂通過制定1958年憲法及其後的改革,在法國所確立的政體,既不同於第三、第四共和國議會制共和政體,也不完全同於美國總統制共和政體,它是一種半議會制和半總統制共和政體。用戴高樂自己的話說,“既是議會制的又是總統制的,既符合於我們均衡的需要,又具有我國的特點。(《戴高樂言論集》,第246頁,世界知識出版社,1964)”。德斯坦則認為:“這是一個有議會調節器的總統制”(克·科利亞爾:《獨立共和黨》,第120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戴高樂體制無疑是為壟斷資產階級利益服務的,但它建立起了一個具有相對穩定性、持續性和有效率的政府,以至今天,第五共和國的政治體制仍未脫離戴高樂所設計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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