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炳隆

戴炳隆

戴炳隆,男,漢族,1961年12月出生,甘肅慶城人,198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7月參加工作,西北師範大學中文系畢業,文學學士。曾任甘肅省委副秘書長,甘肅省信訪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8年12月29日,戴炳隆一審被處判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0萬元。對戴炳隆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來源不明巨額財產,均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戴炳隆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甘肅慶城
  • 出生日期:1961年12月
  • 畢業院校:西北師範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立案偵查,雙開處理,公開審理,依法判刑,

人物履歷

1979.09——1983.07,西北師範學院(現西北師範大學)中文系中文專業學習;
1983.07——1983.09,被中共甘肅省委組織部選調到省委黨校參加選調生培訓班學習;
1983.09——1984.10,甘肅省慶陽縣(2002.09更名為慶城縣)玄馬鄉政府幹事;
1984.10——1985.12,甘肅省慶陽縣玄馬鄉副鄉長;
1985.12——1987.08,甘肅省慶陽縣委組織部副部長兼縣委整黨辦主任;
1987.08——1990.05,甘肅省慶陽縣委組織部副部長兼縣直機關工委書記;
1990.05——1991.10,甘肅省慶陽縣委組織部部長;
1991.10——1992.09,甘肅省慶陽縣委常委、組織部長;
1992.09——1997.09,甘肅省鎮原縣委副書記(其間:1993.03—1993.06在甘肅省委黨校參加第8期縣委書記崗位培訓班學習);
1997.09——2001.08,甘肅省寧縣縣委副書記、縣長(其間:1998.09—2001.06在西南農業大學農經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2001.08——2002.11,甘肅省寧縣縣委書記;
2002.11——2006.11,甘肅省慶陽市政府副市長(其間:2004.03—2004.06在甘肅省委黨校地廳級幹部培訓班學習;2005.09—2006.01在中央黨校第4期選調生培訓班學習);
2006.11——2008.05,甘肅省慶陽市委常委、副市長(其間:2005.09—2008.06在甘肅省委黨校文化學專業研究生學習畢業);
2008.05——2012.11,甘肅省慶陽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其間:2007.09—2010.06在蘭州大學管理學院行政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畢業);
2012.11——2014.11,甘肅省信訪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4.11——2016.09,甘肅省委副秘書長、省信訪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省信訪局局長、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6年9月22日,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甘肅省委原副秘書長、甘肅省信訪局原局長戴炳隆(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6年9月,被終止甘肅省人大代表資格。

雙開處理

2017年1月13日,據甘肅廉政網訊息,省紀委通報3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其中甘肅省委原副秘書長、省信訪局黨組原書記、局長戴炳隆違規收受禮金、購物卡等問題。
戴炳隆在擔任慶陽市副市長、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省信訪局局長期間,借逢年過節、喬遷、生病住院、聽取工作匯報之機,先後多次收受禮金、購物卡、黃金等折合人民幣60.06萬元,其中中央八項規定之後,仍然不收手、不知止,收受禮金、購物卡總計人民幣13.5萬元。戴炳隆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問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違法問題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公開審理

2017年8月30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樓大審判法庭對甘肅省委原副秘書長、省信訪局原局長戴炳隆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一)2004年2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戴炳隆在擔任慶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慶陽市委常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楊某某、楊某、吳某、高某某、石某某等13人財物折合人民幣7063122元。
1、2009年8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戴炳隆利用擔任慶陽市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慶陽華鑫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慶陽市合水縣、華池縣油田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提供幫助,先後在慶陽、蘭州等地5次非法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楊某某、法定代表人蘇某某人民幣2933417元( 用於購買房產三套)、西安市未央區中登文景時代15幢1單元2204室期房一套已支付房款380000元、 豐田凱美瑞轎車一輛價值195800元,總計人民幣3509217元。
2、2007年下半年至2011年6月,被告人戴炳隆利用擔任慶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慶陽市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楊某承攬慶陽市民俗博覽館、西峰區教育系統校舍建設等項目提供幫助,先後在慶陽、蘭州、北京等地5次非法收受楊某人民幣80000元、美元80000元、慶陽市西峰區世紀新村恆福苑4單元601號房屋一套價值180000元、 桑塔納轎車一輛價值74800元、 奧迪A6轎車一輛價值669900元,折合人民幣總計1589068元。
3、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戴炳隆利用擔任慶陽市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慶陽豐祥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在長慶油田承攬鑽前工程提供幫助,於2012年5月在慶陽市非法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總經理高某某人民幣1260000元, 用於其子在北京購房。
4、2011年春節期間,甘肅宏達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魏某某為感謝被告人戴炳隆在慶陽市西峰區東環路項目上的支持,在戴炳隆家中行賄人民幣100000元,戴炳隆予以收受。
5、2004年春節至2011年春節,被告人戴炳隆利用擔任慶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慶陽市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在下屬職務晉升上予以關照,先後多次在其辦公室或其家中非法收受慶陽市機關幹部石某某180000元、胡某某50000元、馬某某100000元、李某某110000元、路某某50000元、楊某某40000元、張某10000美元,折合人民幣總計604837元。
(二)經審查, 截止案發,被告人戴炳隆及其妻子趙某某二人全部財產總額為12839309.86元,其中, 現有房產七套實際投入5169259.77元, 轎車三台購買價940500元,銀行存款245550.09元,楊某某代其保管3540000元,張某某代其保管3144000元,張某某欠趙某某房款200000元,趙某某借趙某400000元。家庭支出562089.78元。被告人戴炳隆及其妻子趙某某能說明來源的資產總計10193538.54元,其中,夫妻二人自參加工作以來的工資福利收入1327909.54元,受賄金額7063122元,禮金757000元,非法收入所得孳息1045507元。尚有財產3117861.10元戴炳隆及其妻子趙某某不能說明來源。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戴炳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7063122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戴炳隆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3117861.10元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庭審中,被告人戴炳隆表示認罪、悔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表示認可,但對指控其收受楊某某的311.3417萬元、吳某的80萬元、高某某的46萬總計437.3417萬元,辯稱這些錢均是自己多年來收受他人給與的禮金,其存放在楊某某和吳某處及用高某某的身份證存款,不構成受賄罪,但系收受何人的禮金,其稱因時間長已忘記了;對指控的收受楊某66.99萬元奧迪車一輛,稱是借用車輛,於2014年就歸還了該車,不構成受賄。辯護人當庭做了有罪、罪輕辯護,辯護人認為指控部分受賄犯罪證據不足。
12月29日,甘肅省委原副秘書長、甘肅省信訪局原局長戴炳隆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公開宣判,戴炳隆被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50萬元,1000萬餘元贓款、不明財產均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依法判刑

2018年12月29日,戴炳隆一審被處判有期徒刑11年。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2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戴炳隆在擔任慶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慶陽市委常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706.3122萬元。另被告人戴炳隆尚有財產311.78611萬元,不能說明來源。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戴炳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戴炳隆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被告人退繳部分贓款贓物且有一定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判決。
戴炳隆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50萬元。對戴炳隆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來源不明巨額財產,均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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