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個夢想

我的一個夢想

美國黑人民權運動領袖,浸禮會教堂牧師,非暴力主義者。1929年1月15日出生於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一黑人家庭,他極具演說才能,並著有《闊步走向自由》《我們為何不能再等待》等著作。其思想對60年代美國黑人民權運動產生了重大影響。1968年4月4日黃昏,他在旅館陽台上與同伴們談話,被刺客詹姆斯·厄爾·雷用槍擊中。刺客得手後竄逃出境,6月8日在倫敦機場被捕,後被判處99年徒刑。金的遇刺觸發了黑人抗暴鬥爭的巨大風暴。4月4日到6日,全美一百多個城市爆發騷亂。美國政府確定從1986年起每年一月的第三個星期一(金的誕辰為1月15日)為全國紀念日。從1987年起金的誕辰亦為聯合國的紀念日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我的一個夢想
  • 屬性:美國黑人民權運動領袖
  • 時間: 年1月15日
  • 性質:第三個星期一
事情經過,名人評論,

事情經過

我的一個夢想
1774年,美國的建國者們把奴隸納入不予進口的商品之列,並直到1783年才廢除了奴隸貿易。除兩個州外奴隸制被完全廢除──南卡羅來納州和喬治亞州──他們因懼怕經濟受損而堅決反對。所有北方各州都已早早地廢除了奴隸制──最晚一個是1804年的新澤西州。然而南方堅持1845年後加入聯盟的新州可以保持奴隸制。
從1830年後,在北方就有一個堅定,但卻不那么有效的聲音在要求全面廢除奴隸制。隨後,1861年,11個南方州成立南部邦聯,脫離主張廢奴的美利堅合眾國。南方和北方間的南北戰爭隨之爆發。經過四年的鬥爭和超過50萬人的死亡後,北方獲得勝利。《解放宣言》通過了,奴隸終於獲得了自由。
但那只是就理論而言。戰爭已過了一百多年,南方諸州仍抵制為爭取給予黑人平等機會而進行的全國性的努力。南方的白人指責黑人導致了戰爭、失敗和貧窮。他們的領袖試圖保持其古老的生活方式和他們的“遺產”。而黑人則沒有土地,受不到教育,沒有絲毫改善的可能。
1865年4月林肯總統的不幸遇刺意味著失去了以新模式重建南方的機會。舊的南方領導人沒有被排除在公職之外,“黑人法案”除最基本的民權和自由外否定黑人的一切。為了對付這種壓迫,1866年生效的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定了黑人作為美國公民的權利,使其得到在法律之下平等的保護。隨後的1870年第十五修正案給予所有美國公民以選舉權,無論他們的“種族、膚色或是否曾是奴隸”。
然而,北方或多或少在放任南方按他們自己的意願對待黑人。其結果是,到1895年,實際上所有的黑人都沒有得到選舉權。在1890年三K黨重建之後,情況糟到了極點;在1889年到1919年之間,有近三千黑人男子和婦女受到了私刑。
在20世紀50年代,當馬丁·路德·金接掌黑人民權運動的領導權時,大多數黑人仍處於貧窮和低教育狀態。每一次進展都受到阻礙。例如,雖然依據法律,黑人可以選舉,但在南方諸州卻設定了許多障礙──從繁文縟節一直到私刑,結果只有5%的黑人能夠登記。
在金的領導下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在今天,金死了20年後,種族隔離尤其在南方的鄉村地區事實上仍存在著。法律聲稱現在已平等,但存有偏見的白人仍與法律背道而馳。飯店過去只對白人開放。所以當法律判定這樣做違法時,飯店乾脆關門大吉。在許多南方小鎮上現在都沒了酒吧、理髮店或飯店。那些廢除種族隔離的政府學校里只有黑人學生。所有的白人孩子都被帶走,進了私立學校。
在某些領域確實取得了進步。在選舉法案(1965年)頒布前,在美國只有不到二百名黑人擔任公職;到1970年是1469名;1980年4912名,1986年超過了6500人。這僅占美國49萬名被推選官員的1.3%。現有289名黑人市長,28名婦女管理著超過五萬人的城市。
貧困的黑人家庭從1959年的55%下降到1987年的約31%;然而在1986年領取食物救濟券(以此可以到商店換取食物)的人中,黑人占37%,有45%的年輕黑人要去救濟所。1985年,黑人家庭的平均收入僅為白人家庭的55%,所有黑人家庭中有近45%要依靠婦女。1987年,“美國黑人狀況”稱在北方各州黑人的失業情況:“在諸如底特律、布法羅、芝加哥及克里弗蘭等城市,在勞動市場上,黑人,尤其是黑人男性──同白人相比其收入差距可能超過了南方種族歧視最為嚴重的城市裡的最高記錄。”
而在另一方面是不容置疑的成功例子──比爾·科斯比在1987年是全世界娛樂業收入最高的人,吸引了8300萬觀眾看他的電視系列節目,賺了近一億美元。傑西·傑克遜是另一個成功例子──他是民主黨競選1988年美國總統的重要競選者。流行歌星如麥可·傑克遜和蒂娜·特娜的搖滾音樂會遍及全球。其他像管理人員克里弗德·r·華倫,前紐約州立大學校長,成為美國最大的養老金基金主席及一名企業家,赫爾曼·E·瓦倫丁,是美洲系統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和總裁。
最終,成千上萬的普通黑人進入了中產階級,獲得了醫生、律師、銀行家、經理和其他職位。據估計到2000年,每三個美國人中就有一個是非白人──這包括亞洲人、西班牙裔人和黑人──憑著毅力、教育和更大的推動,馬丁·路德·金的偉大夢想或許會在下一個20年中變為現實。
信仰的精神之強大 年紀稍大的中國人應還記得,1968年春,“文革”還正如火如荼之際,毛澤東發表了一篇“五二〇聲明”,全國各地為此舉行了由上級組織的大規模遊行。很多人應還記得,事情同馬丁·路德·金被刺殺有關,而這位馬丁·路德·金,乃是著名的美國黑人民權運動領袖。事過多年之後,我卻發現,不少人居然把這位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同四百多年前那位德國宗教改革領袖馬丁·路德相混淆,而對他的主要主張“非暴力抵抗”,更是懵然無知!1956年,在26歲的馬丁·路德·金第一次領導黑人市民,抵制蒙哥馬利市公共汽車公司的種族隔離制度時,他就舉起了“非暴力抵抗”的旗幟。他號召久被歧視的黑人民眾說:“我們要抵抗,因為自由從來不靠恩賜獲得。有權有勢的欺壓者從不會自動把自由奉獻給受壓者。……權利和機會,必須通過一些人的犧牲和受難才能得到。”但是,“仇恨產生仇恨,暴力產生暴力……我們要用愛的力量,去對付恨的勢力。我們的目標,絕不是擊敗或羞辱白人,正相反,我們要贏得他們的友誼和理解。”
然而,當他回到家裡,卻接到了白人種族主義者的恐嚇電話!再過一段時間,恐嚇變成了事實──他的家被炸了!
就在那被炸得七零八落的家門口,他對聞訊趕來、手持武器、群情激動的支持者發表演說:“冤冤相報的暴力不能解決問題,我們要以和平對待暴力,記住基督耶穌說過: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無論那些白人對我們怎樣,我們要愛他們,如同兄弟。耶穌不是說過‘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逼迫你們的禱告’嗎?我們要以恩報怨,以愛報恨。”
12年後,這位“非暴力抵抗”的倡導者,死在槍彈的暴力之下。這當然令人想起馬丁·路德·金所欽佩的印度國父聖雄甘地──他作為“非暴力抵抗”的首創者,也死在槍彈的暴力之下!於是,有不少人得出結論說:非暴力主義是軟弱的、無效的、注定要失敗的!它的兩位最著名的鼓吹者甘地和馬丁·路德·金,就是最好的例子!甘地和馬丁·路德·金失敗了嗎?他們用生命去實踐的主張是失敗的嗎?是無效的嗎?是軟弱的嗎?
首先,我們要承認,中國的古話“勿以成敗論英雄”,是出於良知的智慧,而“歷史由勝者來書寫”,是人類社會的恥辱。
即便我們只採用世俗的“成敗觀”來評判這兩個人物和他們的主張,我們也無法抹煞這些基本的事實:
就甘地而言,他比任何別的印度領袖都動員了更多的民眾,他用最少的人命犧牲贏得了當時世界上最多的人口的民族獨立運動的成功!他以最低的代價(或傷亡率),以和平的方式,最有效地摧垮了一個統治方式最有效的殖民帝國的長期統治!他那副瘦骨嶙峋的身軀包含著的精神力量之強大,使得那個作為世界霸主的敵人也肅然起敬,不但多次把他從階下囚尊為座上賓,而且至今把他的塑像同諸多英國偉人一同安放在倫敦的蠟像館中!他不但成了印度的偉人,也成了世界的偉人,他的思想和典範不但屬於印度,也屬於全人類!
就這本書的主角──馬丁·路德·金而言,他領導的非暴力抵抗運動,不但贏得了蒙哥馬利城公共汽車種族隔離制度的廢除,而且贏得了全國全世界對伯明罕市黑人運動的關注和同情;不但勝利地組織了向首都華盛頓的大進軍,而且深深地打動了包括總統甘迺迪在內的各階層白人的心;不但促成了美國國會通過民權法案,從法律上正式結束美國黑人的被歧視地位,而且影響了英國國會通過反種族歧視法和反性別歧視法,從長遠來說還促成了南非種族隔離制度的崩潰──順便說說,南非黑人運動的領袖曼德拉,可視為自甘地和馬丁·路德·金之後最偉大的非暴力抵抗倡導者。
至於這些勝利之偉大,以及馬丁·路德·金的努力成效之驚人,可以從以下事實略見一斑:美國白人對黑人的歧視,曾在長達三百多年之中被視為當然,被視為有理,所以問題遠遠不止是法律的禁止與否,而是人們的心理和觀念的改變與否,後一件事情人人都明白是最難做到的。然而人們看到,在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一些大學的白人學生暴亂,還僅僅是因為學校收了幾個黑人學生;而在20世紀結束之前,白人卻早已習慣了大量的黑人官員、黑人警察、甚至黑人部長、黑人軍隊首腦,更不用說社會生活各領域的黑人白人的共同活動,甚至已有了不少白人與黑人的通婚;而在21世紀開始之際,甚至已有黑人擔任國家安全事務助理和國務卿!
就馬丁·路德·金個人而言,他不但在生前獲諾貝爾和平獎,是有史以來最年輕的獲獎者,而且他的生日早被確立為法定全國假日,這在從國父到各界名人的行列中也極其罕見。最主要的是,他也同甘地一樣,不但成了他本國良知的代表,還成了人類良知的代表。而這一切所證明的,恰恰是同樣個子矮小、其貌不揚的馬丁·路德·金的精神力量之強大,恰恰是他和甘地、曼德拉等所代表的非暴力抵抗的精神力量之強大。而這種精神,往近處可以追溯到托爾斯泰和雨果,往遠處可以追溯到人文主義的許多偉大思想家,究其本源,還可以追溯到各大文明的創始性人物耶穌、蘇格拉底、佛陀和孔子。當然,我們已經看到,就馬丁·路德·金來說,他的這種精神之強大,是來源於他的基督教信仰。但他認為基督福音不是個人精神的福利獎券,而是社會公義的實踐要求。但在爭取社會正義的鬥爭中,他認為“愛心是我們惟一的武器”。他說:“‘愛你的敵人’……是指聖經希臘文的agape(聖愛),是無視敵友親疏、仿效上帝的無私博愛。”這種愛有一種最根本的神學肯定作為存在基礎,即“上帝就是愛”。
正因為如此,他可以強大到不在乎勝利與否的地步──他領導的運動參加者要遵守的“非暴力十誡”中有一條是“要爭取正義與和解,而不是爭取勝利”。這令人想起林肯的名言:“我關心的不是事情能否成功,而是事情是否正當。”
也正因為如此,他可以強大到視“受苦”為“救贖”,甘願自己流血犧牲的地步──他說:“要爭取自由,必須付出流血的代價,而流的血必須是我們的鮮血……無辜受苦是有救贖力量的,它可以取代欺壓者與受壓者雙方苦毒怨恨的悲劇結局。”這更令人想起耶穌在十字架上的受難。
這種來自信仰的精神之強大,在馬丁·路德·金爭取社會正義的鬥爭中,就表現為一種道義上的強大或道德上的自強。為他在複雜的處境、艱難的鬥爭和內心的矛盾中提供了堅如磐石的基礎的,正是這種道德自強的力量。這種力量對於任何爭取社會正義的鬥爭來說,是經費的或經濟的、武器的或武力的力量都不可比擬的。
馬丁·路德·金已經去世33年了。但是,這本書所提供的他的言行,對於當今的世界來說,不是仍值得思索嗎?這些言行所樹立的崇高榜樣,對於當今的人類來說,不是仍值得效法嗎?
關於“非暴力反抗” 為了讓讀者對這一概念有一較完整的了解,我們首先回顧一下羅爾斯對“非暴力反抗”的定義。他將“非暴力反抗”定義為“一種公開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違反法律的行為,其目的通常是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發生一種改變。通過這種方式的行動,一個人訴諸共同體多數人的正義感,宣稱按照他們經過深思熟慮的觀點,自由和平等的人們之間的社會合作原則此刻沒有受到尊重。”

名人評論

羅爾斯對這一定義的解釋如下:
1.它是一種違法行為,雖然是出自良心的違法,但卻還是違法。並且,它不僅包括直接的“公民抗命權”──直接違反要抗議的法律;也包括間接的“公民抗命權”──如通過違反交通法規來引起社會注意而表達自己的抗議。
2.它是一種政治行為,是向擁有政治權力的多數提出來的,是由一些政治原則而非個人的道德原則和宗教理論來指導和證明的,它訴諸的是那個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3.它是一種公開的行為。
4.它是一種非暴力的行為。這不僅因為它是一種表達深刻和認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試過其他手段都無效之後才採取的正式請願,也是因為它是在忠誠法律的範圍內(雖然是在這範圍的邊緣上)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誠是通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來體現的。
馬丁·路德·金也曾對他領導的“公民抗命權”運動的基本原則“非暴力反抗”(nonviolentresistance)作過詳細說明,他認為這一“非暴力反抗”的6個特徵是:
1.它並非消極,而仍是反抗,且從根本上說是強者的手段;
2.它不尋求打敗或羞辱對手,而是要贏得他的友誼和理解;
3.它抵抗的目標是指向邪惡本身而非在行這種惡的人;
4.非暴力反抗者願意接受痛苦而不報復,接受對方的打擊而不還擊;
5.非暴力反抗者不僅避免外在的物質暴力,也避免內在的精神暴力,即不是恨,而是愛對方。這裡的愛不是愛欲,也不是友誼,而是指一種冷靜、理解、善意、尋求保存和創造共同體的愛;
6.非暴力反抗者深信世界是站在正義一邊的,深信未來。
我們現在對馬丁·路德·金所領導的“公民抗命權”運動及其所蘊含的根本的非暴力精神已經有了一個概略的印象,下面我們試具體聯繫與本書相關的材料,來對一些可能容易引起誤解或混淆的問題作一些說明。
第一,“公民抗命權”是一種特殊的“違法行為”,它是一種出自“善意”“良知”或者說強烈的“正義感”的行為,至少行為者主觀上是如此認為,也得到相當多的人的如此承認。但即便如此,它又確實仍是一種違法行為,確實違反了當時的法律、法規或政令。所以,馬丁·路德·金等領袖在發動這種鬥爭時是不無猶豫的。當然,他也不是要推翻整個法律體制或政府,他甚至試圖更忠誠於他所理解的“憲法”或“憲法精神”,他始終是一種改革而非革命,更非旨在奪取政權的暴力革命,亦非具有絕望情緒的恐怖活動。這是馬丁·路德·金始終強調的。
第二,抗議者之所以採取這種違法行為,而不是在守法的框架下尋求問題的解決,常常是因為違法者覺得在法律的框架內已很難解決問題,或者說需要曠日持久的時間和程式,已經讓人很難等待。這還意示著,在一個法律基本上能夠順應民意的社會裡,抗議者常常並不是處於多數,而是處於少數,而多數對於這少數感到的痛苦常常並不能完全感同身受,因而容易流於麻木。所以,抗議者希望通過某些相對激烈的行動、通過像我們上面所說的“集體違法”行動來刺激多數,來喚起他們的正義感,而絕不是要把對方消滅。
具體到馬丁·路德·金所開展的鬥爭,那就是,他以及追隨他的人們,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裡,並不代表多數,而只是少數,他所面對的對手,甚至可以說也主要不是美國聯邦政府,而是普遍的南方白人,這些人在南方許多地方居於多數,在市議會中占據支配地位,其中一些人同時還是權力機構的執掌者或執行人。這些人代表著另一種“民意”,是一種甚至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裡居於多數的“民意”,這種“民意”不僅是地方政府要優先考慮的,中央政府也不敢小窺。所以,我們可以感受到馬丁·路德·金所遭受到的巨大壓力,這種壓力就來自這一“多數”──其中包括麻木、冷淡的多數人和一些激烈的少數人──像爆炸、刺殺、恐嚇大致就是後者所為。
第三,所以馬丁·路德·金及其運動成員確實需要一種很高的精神、意志、理性和訓練,其中包括相當重要的一種自我克制力和妥協精神,比如說在某些時候停止示威一天,這並不只是作為一種鬥爭策略來使用,而是源自一種根本的、對人性的深刻認識,認識到人性的某些基本缺陷,認識到正義的抗議者自身也同樣還有陰暗面,因而即便是對罪惡,也主要是“罪其行而不是罪其人”。
第四,從本書中我們可以看到,“公民抗命權”運動要取得成功,不僅需要抗議者的相當廣泛有力的組織;需要具有卓越判斷力和堅強意志的領袖;需要恰當的鬥爭策略,還需要具有兩個很重要的外在條件:其中一個是立憲體制和法治,這意味著對手接受法律,遵循可以預知的遊戲規則。在這一意義上,你有什麼樣的對手確實至關重要──至少對於這種運動取得成功至關重要,抗議者也可由這一法治得到保障。比方說,一個個被捕的“公民抗命權”的參與者只要交了保釋金,就可以輕鬆地微笑著離去。另一個就是強大而自由的、獨立於政府的、多元和開放的新聞媒體,這還意味著媒體和輿論也不僅僅是順從多數,更不是順從權力,而是要遵循真實甚或追求某些直覺到的道德真理。在伯明罕的鬥爭中,馬丁·路德·金組織少年學生違反禁止令連日示威,開始警察還未使用暴力,只是執法捕人,但當這些少年示威者一天天持續湧現,監獄也人滿為患時,就開始發生警民流血衝突了。而當聞風雲集的新聞記者將實況、照片向全國報導;看到少年們挨打,一時間全國譁然。此外,還有時機也起了作用,1963年是由年輕的民主黨人甘迺迪擔任總統,這對開展民權運動,爭取通過民權法案是有利的。馬丁·路德·金入獄時,甘迺迪甚至親自打電話給他的妻子給予安慰,並為改善馬丁·路德·金在獄中的處境進行干預。
第五,在某種意義上,這一切都可以在法律的意義上來理解,基本的觀念還是法律,或更準確地說,是憲政和法治:抗議者的組織得以存在、發展和壯大有賴於健全的法治;真正合格的領袖得以湧現,民眾經過理性的節制和訓練而得以成熟,也有賴於健全的法治;而這種運動最終能夠取得成功,也同樣有賴於健全的法治。而對成功的理解,鬥爭的直接目的也是通過民權法案,而一旦通過立法,權利也就確實能得到保障。如此艱難爭取得到的法律不會是一紙空文。當然,真誠友善和心心相契並不能通過法律得到,但至少明顯的侮辱可以通過法律撤除了。而“公民抗命權”本意也就是要忠於憲法精神,或者說給法律一種道德的基礎,為按照某種正義感和良知來改革具體法律提供動力和契機,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也可以說,恰當進行的“公民抗命權”是一種最可諒解的“違法”。當然,對一個社會來說,它最好是一種最後的訴諸手段,這裡的“最後”的意思有二:一是抗爭者在程式上最後才考慮採用它;二是作為手段本身它也最好是最後的,過此就將逾越非暴力的界限。
由於社會處境的不同,以上有些觀念對我們可能還是相當陌生的,所以藉此機會特意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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