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鎮集體企業的產權重組與制度重構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陳代娣著

導師

陳佳貴指導

學科專業

企業管理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社會科學院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城鎮 鄉鎮企業 產權 重組 體制改革

館藏號

F279.24

館藏目錄

2009\F279.24\147

中文摘要
我國的城鎮集體企業正處於變革之中。由於傳統的城鎮集體所有制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城鎮集體企業的規模正在大幅度萎縮。如何對城鎮集體所有制進行變革,在變革中應該處理好哪些關鍵問題,是本文的研究內容。 本文首先對我國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理論淵源和歷史淵源進行了回顧。集體所有制來源於合作制,後來集體所有制逐漸偏離了合作制的做法,在變革中集體所有制有向合作制回歸的趨勢。鑒於集體所有制的理論淵源和發展趨勢,本文選擇從勞動與資本關係的角度分析城鎮集體所有制的制度重構問題。城鎮集體經濟從歷史發展淵源來看,其形成十分複雜,從時間縱向上經歷了三起三落,從橫向上大致分為四種類型,歷史的複雜性導致了改革中集體資產在產權界定和歸屬中的爭議。 討論城鎮集體企業的產權重組與制度重構部分,本文首先分析了資本僱傭勞動和勞動僱傭資本的治理邏輯,重點分析了生產合作社的制度優勢和劣勢,提出生產合作社的成長階段理論,把生產合作社的成長分為生存期、發展壯大期和分化期,用該理論分析生產合作社在不同階段可能出現的解體危機,由此解釋生產合作社在現實中比較稀少的原因。在此理論基礎上,本文討論了城鎮集體企業的制度重構形式。本文認為集體企業是勞動者擁有企業控制權和收益權的企業,因此集體企業包括員工控股公司、股份合作制、生產合作社。通過對這些改制形式的分析,本文認為員工控股的公司具有集體性質,但集體性質不穩定;股份合作制是城鎮集體企業改革中的過波形式,不是一種規範化的制度;生產合作社是今後城鎮集體企業發展的主要方向,需要鼓勵發展。針對如何促進生產合作社發展,本文提出四因素模型,認為制度安排、合作文化、行業性質和巨觀環境是生產合作社發展必不可少的四個因素。 城鎮集體企業改革的一個重要問題是集體資產問題。在城鎮集體企業的產權界定階段就產生了很多糾紛,本文分析了產權爭議的原因、內容和現狀。目前爭議更多的是關於集體資產的歸屬問題,本文按照企業存續期間和消亡以後兩種情況對城鎮集體產權進行分析。在企業存續期間為避免集體資產被“哄搶”,應該保持集體資產的對外排他性和對內排他性,物權法草案中規定了集體資產的對外排他性和對內排他性,但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規定,本文建議給予集體成員信息權和起訴權以切實保護集體產權。在企業消亡以後,集體資產作為無主資產應該由“政府代為管理,專款專用”,將改制後的剩餘集體資產用於統籌集體企業改制、為沒有養老保險的退休城鎮集體職工提供生活費用以及成立合作事業發展基金。 伴隨著城鎮集體企業的改革,集體經濟聯社也在進行改革。聯社有的向集體資產運營公司轉變、有的向行業協會轉變、有的仍然發揮集體基金組織聯合體的作用,本文認為城鎮集體所有制應該向合作制回歸,相應的二輕聯社也應該重新承擔起促進生產合作社發展的責任。對於政府在城鎮集體企業改革中的作用,長期以來政府採取了不作為的態度,本文認為政府作為社會的管理者,應該是城鎮集體企業改革方向的引導者、集體資產的監督者以及集體職工安置的兜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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