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學章程

2014年12月31日,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號公布《成都理工大學章程》。該《章程》分總則,學校與舉辦者,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組織與結構,教職工,學生與學員,校友和校友會,經費、資產、後勤,學校標識,附則10章92條,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理工大學章程
  • 核准機關四川省教育廳
  • 文號: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書第3號
  • 公布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31日
核准書,章程,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第三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四章 組織與結構,第五章 教職工,第六章 學生與學員,第七章 校友和校友會,第八章 經費、資產、後勤,第九章 學校標識,第十章 附 則,

核准書

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3號(成都理工大學)
成都理工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成都理工大學章程》,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12月16 日2014年度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四川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31日

章程

成都理工大學章程

序 言

成都理工大學創辦於1956年,原名成都地質勘探學院,1958年更名為成都地質學院,1993年更名為成都理工學院,2001年合併四川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和有色金屬地質職工大學組建成都理工大學。先後直屬地質部、地質礦產部國土資源部管理,2000年劃轉四川省
學校秉承“窮究於理,成就於工”的校訓,發揚“艱苦奮鬥,奮發圖強”的優良傳統,弘揚“不甘人後,敢為人先”的進取精神,堅持“人才職業化、學術國際化、管理現代化”的發展理念,為建設優勢特色顯著的高水平大學而努力奮鬥,並向著高水平綜合性大學邁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辦學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成都理工大學,簡稱“成都理工”。英文名稱為Chengd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簡稱“CDUT”。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和辦學地點為四川省成都市二仙橋東三路1號。學校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舉辦,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與國土資源部共建。
第五條 學校是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人才的非營利性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努力培養具有人文情懷、科學素養、責任擔當、國際視野、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
第七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利用校內外媒介公布學校有關信息,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第八條 學校確立並落實師生的主體地位,建立與師生(校友)的溝通機制,建立領導幹部直接聯繫師生制度,暢通相關渠道,確保師生和校友有效參與和監督學校管理。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九條 學校舉辦者對學校的辦學活動依法管理、監督與考核,任命學校負責人,支持和鼓勵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履行辦學職責。
第十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辦學和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訂發展規劃;
(三)自主設定教學、科研及職能部門等內部機構,並配備人員;
(四)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五)根據學校實際,自主制訂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六)根據國家制訂的人才培養規格,自主制訂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七)自主制訂和實施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管理規定;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
(九)依託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建立教育實習、實訓基地和科學研究基地;與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十)自主開展與國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文化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享有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接受財政撥款與資助、接受捐贈、轉讓科技成果、興辦實業、從事交易等權利,對學校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
(五)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師生員工、社會的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大力推進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三條 學校實施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學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適度開展全日制專科教育、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和非全日制繼續教育與教育培訓。
繼續教育和教育培訓的目標由學校依據專業特點或社會需求具體確定。
第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招生條件和標準自主選拔招收學生,選拔辦法和程式執行國家相關規定,招生簡章和計畫向社會公布。
學校在國家政策範圍內,按培養目標選拔具有創新潛質、學科特長及較高綜合素質的優秀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行業制訂的人才培養規格與質量標準,建立教育教學各環節質量標準和核查、評估辦法;引入外部評價機制定期評估學校學科、專業的辦學水平和課程的教學質量;主動參加國家或行業組織的學科專業評估、專業認證,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六條 學校合理設定學科專業,確定辦學規模。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以理工科為主,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和藝術學等學科門類。以地質、能源、資源科學、核技術、環境科學為優勢,以化工、材料、電子、機械、信息科學、管理科學等學科專業為特色。
第十七條 學校發揮特色和優勢,以服務國土資源、勘察、地質、石油(能源)等行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己任,積極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八條 學校頒發學業證書學位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學校可以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九條 學校保障教職工和學生、學員進行學習和學術研究的自由。
第二十條 學校開展國內外合作辦學、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四章 組織與結構

第一節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成都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堅持“統攬全局、一流班子、帶強隊伍、創新驅動、做大做強”的工作理念,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黨委全委會)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學校黨委常委會(簡稱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學術、諮詢、學位、職稱等專門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或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和黨的紀律檢查機構主要負責人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成都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查處學校各級幹部和教職工的違紀違規行為,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設立監察機構發揮效能監察、廉政監察職能,負責對學校各項工作的監督檢查;設立審計機構發揮審計監督職能,負責對學校各項經濟活動進行查證、鑑證和評價。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諮詢以及學術糾紛裁定處理等職權。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按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行使職責。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經民主推薦、公開遴選等方式產生。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經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或由全體委員直接投票產生。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能當選。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舉行,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教學指導和教師發展等專門委員會,根據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及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生學位的評定與授予。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委員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學院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具有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的研究生導師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學校學位授予辦法;
(二)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以及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三)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議案,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會議決定以投票方式表決,表決結果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其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並分別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和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分配實施方案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等辦法;
(五)監督和民主評議各級領導幹部;
(六)其他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按照其議事規則,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聯繫專門委員會和學校有關機構處理急需解決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代表大會,保障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代表大會按照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事業發展諮詢委員會,作為學校工作的研究諮詢機構,依據其章程對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開展研究、分析與諮詢服務,對制約學校改革與發展的突出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三十三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和民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充分聽取各民主黨派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學校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其他機構,主要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服務,同時積極開展社會服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各類重點實驗室、研究院(所)、實習基地(人才培養基地)等是學校重要的教學、科研資源,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法務審查制度。
第二節 學 院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二級內部管理體制。學院作為學校的基本教學科研單位,以學術管理為主,是學校的主要力量和重要依託。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三十九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是學院發展的政治核心,為學院各項事業科學發展提供思想、政治和組織保證,對學院的建設、改革和發展起保障與監督作用。
第四十條 學院根據學校規定或授權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學校黨委和行政的決定、決議,做好本單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院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共同領導、民主集中、分工協作、各負其責”的原則開展工作。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是學院重大事項的決策制度,依照其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討論、審議學院的相關學術事務。一般由教授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依據學校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院設立學院工會委員會,建立和完善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節 民主決策與監督制度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學校運行機制,維護學校辦學秩序,保障教學的中心地位,維護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科學、民主、規範的決策制度和決策程式,各內設機構應根據本章程的規定,建立本單位的決策制度。
第四十七條 下列重大事項,學校應當在決策前徵求民眾意見,組織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最終由集體討論決定:
(一)有關學校發展規劃、基本建設、重大合作項目、重要資產處置以及重大教育教學改革等關係學校發展的決策事項;
(二)涉及學校重大權益的事項;
(三)涉及教職工和學生重大權益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科學、規範和有效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制度。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事業發展諮詢委員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各民主黨派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第四十九條 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除執行保密制度外,決策事項、決策依據、決策過程和決策結果必須按相關規定公開。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職員)等組成。
第五十一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由具有優良師德、良好知識結構和業務素質、善於教書育人、善於學術創新、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獲得教師資格的人員擔任。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職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不斷提升業務能力、管理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五十二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公平享受國家和學校相關福利待遇;
(六)知悉學校建設和發展及其他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涉及教職工自身利益的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聘約規定的權利;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愛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愛崗敬業,勤奮工作,自覺履行崗位職責;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理性表達有關訴求;
(五)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傳播和發展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六)聘約規定的義務;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科學設定崗位,制定相關制度,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表現、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實績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考核、晉升、獎懲、解聘的依據。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為教職員工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收入分配政策,實行績效優先、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製度,並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待遇增長機制,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七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八條 為建立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與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調解委員會。教職工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五十九條 離退休教職工享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學校規定的權利,履行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的義務。學校按照國家、四川省和學校有關規定對離退休教職工進行服務和管理。

第六章 學生與學員

第六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按學校規定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三)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學生取得學籍後,可以按學校的規定跨學科、跨專業選修課程,並可以按學校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申請重新選擇專業;
(五)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困難幫助;
(六)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二)珍惜和愛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合理合法理性表達有關訴求;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等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相關資助所承諾的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四條 學校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就業與創業指導等服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立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學生,通過貸、助、補、減等方式幫助困難學生。學校積極開展“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研究生助學項目。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和申訴制度,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我校取得學籍的學生,對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對本人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作出申訴複查決定。
第六十七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委員會和研究生會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八條 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接受學校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員按照法律和學校的規定以及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維護學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校友和校友會

第六十九條 成都理工大學校友是指曾在本校及本校前身學習、工作過的學生(學員)、教職工和曾被本校及本校前身聘任為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以及被授予榮譽稱號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七十條 成都理工大學校友會是學校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其宗旨是團結、依靠和凝聚海內外校友的力量,為學校發展和廣大校友服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和支持學校發展,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

第八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七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其他經費撥款、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三條 學校多渠道籌措辦學和發展資金,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和教職工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和各類發展基金等。
第七十四條 學校設立成都理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積極吸引社會捐贈,拓展辦學資源。學校接受捐贈的基本原則是: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遵循捐贈自願原則,各類捐贈須是捐贈者的自願行為;
(三)遵循褒揚原則,凡捐贈者,學校給予相應形式的獎勵;
(四)遵循專款(物)專用的原則,捐贈資金或實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贈者意願,保護捐贈者利益,接受捐贈者監督與指導。
第七十五條 學校按“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則,在學校年度預算額度範圍內,合法、合理、規範、節約地使用辦學經費。
第七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按照收支兩條線,根據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資金統一核算的會計核算體系;完善監督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資金使用規範有序和安全。
第七十七條 學校制定並執行事業經費、科研經費和其他經費的財務預算、核算和決算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不含學校工會資產)。學校對擁有的資產自主使用和管理。
第七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資產安全完整,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八十條 學校保護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與權益,併合理合法利用。
第八十一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保障與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接受師生員工監督。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標是雙圓套特定圖形的徽標。該圖形以校訓“窮究於理,成就於工”的英文“seeking truth, seeking triumph”中首字母S和T為主要設計元素,兩個字母經組合構成成都理工大學英文校名縮寫“CDUT”,校標的底色為白色,字型和圖形為藍色。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中間印有規定字型“成都理工大學”中文校名,下附“成都理工大學”英文校名。其顏色為紅底黃字。
第八十四條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研究生、本專科生佩戴的印有“成都理工大學”中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其顏色分別為紅色、藍色和白色。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理工之歌》。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3月15日。
第八十七條 學校網址是……。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學校的合併、分立與終止,由舉辦者決定。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討論通過、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後,由校長簽發,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章程經核准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全文公布。
第九十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提議,或者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或者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學校黨委批准,啟動章程修訂程式:
(一)本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類別層次變更等變化;
(三)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等發生變化;
(四)舉辦者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五)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本章程的修訂按照第八十九條的程式和要求進行。
第九十一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本章程的解釋、監督,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與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