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關於加強限養區飼養犬只和犬只交易活動管理的通告

成都市關於加強限養區飼養犬只和犬只交易活動管理的通告

【發布單位】82106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9-12
【生效日期】1993-09-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關於加強限養區飼養犬只和犬只交易活動管理的通告
(1993年9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9月12日市狂犬病預防控制指揮部發布)
為創建國家衛生城市,預防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在我市限養區飼養犬只和進行犬只交易活動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我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和其他區(市)縣的建制鎮及風景名勝遊覽場所、火車站、雙流機場為犬只限養區。限養區內除警犬、軍犬、科研犬、觀賞犬、演藝犬外,一律禁止飼養其它犬只。
二、凡在限養區內需飼養犬只的單位或個人,應於九月底前,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公安派出所登記申請養犬(不帶犬),並於十月十五日至三十日帶犬到縣級以上農牧主管部門指定的畜禽防疫機構進行免疫,領取和拴掛犬只免疫標誌。經免疫的犬只應定期到畜禽防疫機構進行檢測。
三、經區(市)、縣公安機關批准飼養的犬只,必須拴養或圈養。拴養犬的繩鏈不得超過3米。除司法機關因偵查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犬只上街或進入公共場所。
四、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範圍內的犬只交易,只能在市狂犬病預防控制指揮部同意首批試點的五塊石綜合市場“寵物中心”內進行。在未經市指揮部批准設定的其他場所或沿街進行犬只交易活動,均屬違法行為,必須立即停止;對拒不停止犬只交易活動的,由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公安、工商、農牧、衛生等部門予以取締,並按規定對責任人予以處理。
其他區(市)縣需設定犬只交易市場的,應報經市指揮部審查批准。
五、開辦寵物醫院、門診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九月底以前,到當地區(市)縣農牧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獸醫衛生合格證和獸醫從業許可證,並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犬只診治工作。
六、獸用狂犬病疫苗必須使用國家批准定點生產的產品,由畜禽防疫、檢疫單位統一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銷。
七、犬只管理、免疫和檢測,按規定收取費用。
八、凡未經批准飼養的犬只,或未按規定拴養或圈養的犬只,或非法帶犬上街、進入公共場所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組織捕殺,或扣留、沒收犬只,並對責任人處以每隻犬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九、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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