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2007年6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成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該《應急預案》分總則,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與通報,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保障,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附則8部分,由成都市衛生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07年6月25日
  • 公布媒體:成都市人民政府網
通知,應急預案,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應急預案

成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工作原則
1.4適用範圍
1.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
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處理指揮機構職責
2.2衛生應急日常管理機構職責
2.3衛生應急處理專家諮詢委員會職責
2.4衛生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職責
2.5應急聯動部門職責
2.6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圖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
3.1監測
3.2預警
3.3預警回響
3.4預警支持系統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與通報
4.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4.2信息的通報與發布
4.3新聞報導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結
5.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原則
5.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5.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終結
5.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後期評估
6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保障
6.1技術保障
6.2通訊保障
6.3物資保障
6.4經費保障
6.5交通運輸保障
6.6法律保障
6.7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7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8附則
8.1名詞術語
8.2解釋部門
8.3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全市人民的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1.2編制依據
本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成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實施辦法》、《成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
1.3工作原則
1.3.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通過宣傳教育,增強全市人民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意識;堅持不懈地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準備工作,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對我市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險因素進行監測、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1.3.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屬地化分級管理。市、區(市)縣兩級政府按照分級回響確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實施統一領導和指揮,並接受上級政府的領導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有關部門和駐蓉單位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做好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1.3.3依靠科學,分類指導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制定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技術方案,建立完善專家諮詢論證制度,科學指導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有關部門開展防範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相關科研和培訓,為應急處理提供技術保障。
1.3.4依法規範,措施果斷
市、區(市)縣兩級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範的突發公共衛生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1.3.5加強合作,廣泛動員
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明確職責、通力合作、資源共享、信息互通,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組織、動員公眾廣泛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的、群體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1.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和一般(Ⅳ)4級。
1.5.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
(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發生並有擴散趨勢。
(2)本市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3)其他省市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到本市,並在本市有擴散趨勢。
(4)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在本市新發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
(5)本市發生烈性傳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與我市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我市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本市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5.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
(1)在本市中心城區以外的1個區(市)縣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6天)內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區(市)縣。
(2)本市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本市範圍內,一個平均潛伏期(6天)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
(4)在本市範圍內發生霍亂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有擴大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區(市)縣,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新發或傳入本市,尚未造成擴散。
(7)跨區(市)縣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本市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5.3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6天)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範圍在1個區(市)縣行政區域以內。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區(市)縣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6天)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區(市)縣。
(3)霍亂在1個區(市)縣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波及2個以上區(市)縣;或本市城區首次發生。
(4)1周內在1個區(市)縣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個區(市)縣行政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5.4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
(1)腺鼠疫在1個區(市)縣行政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6天)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
(2)霍亂在1個區(市)縣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處理指揮機構職責
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分市和區(市)縣兩級。
2.1.1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市衛生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衛生局局長任副總指揮長,成員由市級有關部門,中央、省、部隊等駐蓉有關單位負責人擔任。指揮部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領導和指揮協調。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設立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衛生局局長兼任,工作人員從有關部門、單位抽調,其主要職責是:收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及處理的有關信息,掌握動態,實時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組織專家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策略和預防控制措施,開展效果評價;組織實施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對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統一調配應急資源,及時協調解決應急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辦公室可設若干工作組(一般包括應急防治、物資保障、信息宣傳、治安工作、督查工作等5個組),各組按照辦公室賦予的職責分工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1)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主要有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委目督辦、市政府目督辦、市衛生局、市發改委、市經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交委、市水務局、市農委、市林業園林局、市商務局、市環保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旅遊局、市政府外辦、市政府法制辦、市氣象局、市安監局、市物價局、市信息辦、市愛衛會、市紅十字會、四川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駐蓉部隊,武警部隊。
(2)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衛生局:負責制定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並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建議;按有關規定及時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負責組織全市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組織新聞單位及時報導衛生部授權發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宣傳報導、危機心理干預和防病知識普及。
市委目督辦、市政府目督辦:落實市委、市政府(應急指揮部)安排部署的各項工作。
市發改委:將加快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和衛生執法監督等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納入全市社會事業發展規劃,進一步完善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基礎設施建設,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供設施保障。
市經委:負責組織應急疫苗、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衛生防護用品的生產、儲備和調度,保證應急供應。
市教育局:在專業部門的指導和協助下,組織實施學校和托幼機構中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學校和托幼機構內發生和發展,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技術和方法的研究,協調、解決衛生應急相關技術研發和套用中的科技問題。
市公安局:密切注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動態和與事件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協助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衛生部門查找病人和密切接觸者,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區域的封閉及現場治安管理工作;負責對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治安案件進行調查處理;負責交通管制,保障交通暢通;按照職責調查處理投毒事件、生物與化學恐怖事件和放射源丟失事故等。
市監察局:負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工作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對調查處理工作進行監督,對謊報、瞞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要情況和其他在應急管理工作中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民政局:負責處理抗災、救災事宜,指導全市抗災救災工作;組織做好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對受事件影響的特困民眾進行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國內外企業、個人以及外國政府、境外組織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處理和其他善後工作。
市司法局:做好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的法制宣傳,督促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市財政局:建立公共衛生財政體系,保證必要的經費支持,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所需經費,並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助政策,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發生工傷後有關待遇政策的落實工作。
市交委:負責協調民航、鐵路部門對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協助衛生部門對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傳播。確保應急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的及時運送,做好疫區的交通管理工作。負責管轄範圍內交通工具、人流物流站(點)的檢疫、留驗和衛生學處置。落實城市公共運輸運輸工具的消毒及處理。
市水務局:負責督促城市供水企業做好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市農委:負責組織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加強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及時向衛生部門通報相關信息。
市林業園林局:組織開展野生動物間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提出相關預警信息,通報衛生等相關部門。
市商務局:負責市級重要商品的儲備和調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涉及地區的市場供應,加強市場調控,保證市場供應;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參加外經貿活動人員的衛生防病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外經貿活動期間發生和跨地區傳播擴散。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負責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件。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垃圾無害化處理和危險廢棄物處理。
市工商局:負責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物資、動物和動物產品以及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民眾身體健康產品交易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管,負責對食品流通環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質監局:加強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應急物資的質量監督,查處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負責生產領域食品質量監管,對生產領域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的污染食品進行調查處理。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職責範圍內組織開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處,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配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藥械的質量監督和管理。
市旅遊局:組織做好旅遊團的衛生防病管理;對旅行社、導遊和旅遊人員開展衛生防病知識宣傳及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海內外旅遊團隊中發生和跨地區傳播擴散。
市政府外辦: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涉外事務,向相關國際組織及有關國家通報情況,接待國際組織考察;協助我市外宣部門對外新聞發布;協助做好爭取國際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政府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草擬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規、規章,並負責對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市氣象局:及時提供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有關的氣象資料和信息,做好有關氣象預測和報告。必要時,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區域進行跟蹤和實時氣象監測,提供預測預報和現場氣象保障服務,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和氣象條件的需要,實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市安監局: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職業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理。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及時將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和需進行衛生防疫處理的場所通報衛生部門。
市物價局: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期的物價穩定工作。
市信息辦:負責協調有關部門、電信運營商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報告)提供通訊保障;督促開展損壞線路的修復,排除通信故障;必要時請求省通信管理局支持。
市愛衛會:負責組織開展全社會除“四害”等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宣傳活動。
市紅十字會:組織民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向社會發出呼籲,依法接受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四川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組織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國境口岸的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理工作;及時收集和提供國外傳染病疫情信息。
駐蓉部隊:應地方商請,經批准調動部隊參與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行動,調集軍隊衛生資源支援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軍隊有關單位按照地方政府部署落實應急防控措施。
武警部隊:應地方商請,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行動,配合、協助公安機關做好事件現場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的需要和本部門、本單位職責,組織好科研攻關、緊急物資的進口、市場監督管理、污染擴散的控制、相關法規的制定以及市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任務。
2.1.2區(市)縣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區(市)縣政府按照上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或者根據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成立區(市)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指揮工作。
2.2衛生應急日常管理機構職責
市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測、預警工作;制定和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公共衛生和醫療救護專業人員進行有關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指導各區(市)縣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和組織應對其他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治工作;承辦自然災害、恐怖事件、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對突發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衛生應急日常管理機構或者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衛生應急處理專家諮詢委員會職責
市衛生行政部門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諮詢委員會,聘請流行病學、臨床醫學、社會醫學、食品衛生、職業衛生、社會學、行政管理學、經濟學、法學等方面專家組成。負責對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和處理工作提出諮詢和建議;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的制定和修訂;指導市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預測、預警工作;對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和評估;承擔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和衛生應急日常管理機構安排的其他技術工作。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也可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相應的衛生應急處理專家諮詢委員會。
2.4衛生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職責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醫療衛生機構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2.4.1醫療機構職責
主要負責病人的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醫院內感染控制,檢測樣本採集,屍體解剖,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
2.4.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責
主要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包括對有關人員採取觀察和隔離措施,採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等),開展致病因子的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市、區(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工作。必要時,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請求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2.4.3衛生執法監督機構職責
主要負責對事件發生地區的食品衛生、環境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市、區(市)縣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衛生監督工作。必要時市衛生執法監督機構可請求省級衛生執法監督機構對我市的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2.4.4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職責
主要負責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對口岸出入境人員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疾病監測、疫情報告、病人控制、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2.5應急聯動部門職責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按照部門職能由主管部門承辦,相關部門協辦。職責分工為:
對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預防接種引起的群體性反應事件的調查處理,由衛生部門承辦,相關部門協辦;
對疑似投毒事件的調查處理,由公安部門承辦,相關部門協辦;
對重大職業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理,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承辦,相關部門協辦;
對懷疑為因藥械質量引起的群體性反應事件的調查處理,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辦,相關部門協辦;
對核設施的輻射事故調查處理,由政府承擔國防科工職能的部門承辦,相關部門協辦;
對懷疑為水、空氣等環境受到化學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由環境保護部門承辦,相關部門協辦。
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按部門職能分工,由主管部門和機構具體承辦,相關部門協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根據事件處理的需要,事發地行政區域內的中央、省級及其他有關單位要服從市、區(市)縣政府或者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可按照程式報請軍隊、武警部隊支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
3.1監測
市和區(市)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執法監督所為公共衛生監測與信息收集機構,承擔所轄區域內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健康危險因素等的日常監測工作,收集本轄區內外和境內外對本轄區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建立監測數據和信息資料庫,對信息進行核實、匯總、分析、上報和管理。定期對監測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分別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預測報告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建議。其他部門和機構發現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的信息,應向所在地公共衛生監測與信息收集機構通報。
3.2預警
市和區(市)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執法監督機構通過對本轄區公共衛生監測數據以及相鄰地區或其他省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實和分析,對可能發生在本轄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以及涉及範圍進行分析,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預警建議。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監測信息和預測報告以及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及毗鄰市(州)有關部門的預警通報,立即組織專家組論證確定,然後報請同級政府批准,通過檔案、會議、媒體等方式進行發布。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4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質、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範圍、提醒事項和應採取的措施等。
3.3預警回響
預警信息一經發布,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報請同級政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人員、物資和技術準備,並採取相應措施,及時消除危險因素,預防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如果事件已開始發生,應立即組織衛生應急隊伍到現場進行調查處理,控制事態發展。必要時,報請同級政府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3.4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健全全市公共衛生信息網路系統,定期對網路系統進行維護,逐步實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測、預警和應急指揮工作的自動化和信息化。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與通報
4.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4.1.1責任報告單位和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為: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市和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市和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區(市)縣政府;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民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係的機構如檢驗檢疫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和藥品監督檢驗機構等)。
(2)責任報告人為: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護人員(包括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
4.1.2報告時限、程式和方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同級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核實,隨時報告勢態進展情況。
市和區(市)縣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分別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對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和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可同時上報衛生部。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報告信息後,應逐級及時審核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並匯總統計、分析,按照規定上報本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上一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報告方式包括:口頭報告、電話或傳真報告、網路報告、書面報告(報告卡、專題報告、報表)。
4.1.3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範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採取的措施。
進程報告: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報告事件性質、波及範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
結案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進行評估,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並提出今後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4.2信息的通報與發布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市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市級有關部門、各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必要時由市政府向當地駐軍通報。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各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可能波及或已經波及的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
接到通報的各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視情況及時通知本轄區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各區(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對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市政府處理。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由衛生部發布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經授權後發布,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經授權後發布。
4.3新聞報導
應急反應期間,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有關的新聞由衛生部授權,市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或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發布。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向廣大市民宣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識,提高民眾自我保護能力,消除疑慮和恐慌心理,穩定人心;大力宣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救援工作中湧現出的好人好事。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結
5.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按照事件的級別,事發地的區(市)縣、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出相應級別的應急反應,同時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髮展變化的需要及時調整反應級別。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即刻成立。下級政府在上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上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後,下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自然啟動;各有關部門、單位的相關應急預案自然啟動。
5.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市發生,或者受到波及,所在地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作出事件分級的初步判斷,根據事件嚴重程度作出分級反應。
5.2.1一般(IV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
5.2.1.1事發地區(市)縣政府應急反應
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交通、通迅工具和醫療器械、防護設備及藥品等物資供應;檢查督導有關部門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措施;督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應急要求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各項應急處理工作,防止事件擴大和蔓延;決定啟動區(市)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5.2.1.2事發地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應急反應
立即組織醫療衛生應急隊伍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致病致殘人員的醫療救治、傳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觸者隔離和醫學觀察、環境生物樣品採集檢驗和消毒、殺蟲、滅鼠等緊急處理措施;及時組織專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判定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和等級;同時向區(市)縣政府和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向區(市)縣政府提出啟動區(市)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5.2.1.3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急反應
快速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請求省衛生行政部門提供技術支持;檢查督導本市其他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的應急準備工作。
5.2.2重大(III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
5.2.2.1市政府應急反應
織織協調指揮市政府相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決定本市行政區域內要採取的緊急應急措施。負責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醫療救治、人員隔離與疏散安置工作,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做好輿論宣傳和健康教育工作;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經費及交通通迅工具、醫療器械、防護設備及藥品等物資的供應;檢查督導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措施的情況,防止事件擴大和蔓延;決定啟動市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5.2.2.2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急反應
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應急隊伍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致病致殘人員的醫療救治、傳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觸者隔離和醫學觀察、環境生物樣品採集檢驗和消毒、殺蟲、滅鼠等緊急處理措施;及時組織專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判定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和等級;按照規定向市政府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向市政府提出啟動市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5.2.2.3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的應急反應
區(市)縣政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組織開展各項應急處理工作;啟動區(市)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成立區(市)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組織開展各項應急處理工作,落實各項預防控制措施。
5.2.2.4事件未發生地區(市)縣政府的應急反應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區(市)縣政府,應服從市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同時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加強信息收集和報告工作,開展防治知識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
5.2.3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
5.2.3.1市、區(市)縣政府應急反應
市和區(市)縣政府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開展各項應急處理工作;啟動市、區(市)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成立市、區(市)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組織本行政區域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落實有關控制措施;檢查督導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承擔規定的應急任務、落實有關預防控制措施;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積極配合,大力支持應急處理專業機構進行現場調查處理、採樣等工作。
5.2.3.2市、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應急反應
市、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組織開展各項應急工作,落實各項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擴大和蔓延;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5.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終結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結束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一般(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結建議,報請區(市)縣政府或區(市)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較大(Ⅲ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結建議,報市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重大(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結建議,報省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終結,按照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揮部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決定實施。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終結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後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結束後,市和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情況、患者救治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6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保障
6.1技術保障
6.1.1信息系統
按照衛生部統一規劃,建立健全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信息系統,開展法定傳染病、健康危害因素、實驗室生物安全、不明原因疾病症狀監測及衛生執法監督,做到資源整合,信息共享,為預測、預警、決策提供依據。
6.1.2衛生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規劃,整合我市的醫療救治資源,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醫療救治信息系統、醫療救治隊伍和醫療救治機構在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
6.1.3醫療衛生應急隊伍
市和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隊伍,由疾病預防控制、檢驗、醫療、衛生監督等專業人員組成。應急隊伍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出動的先後順序進行分組,並配置相應的裝備。市、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衛生應急救治隊伍資料庫,並根據應急處理需要,及時對隊伍和人員進行調整。
6.1.4培訓和演練
市和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建立考核制度。在隊伍培訓的基礎上,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通過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理水平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市衛生行政部門選擇綜合實力較強、專業特點符合應急衛生救治需要的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作為應急衛生隊伍的培訓基地,承擔相應的培訓和演練任務。
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統一組織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應急演練必須報本級政府同意。
6.1.5開展科研和學術交流
鼓勵、支持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技術科學研究,加強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的技術和方法,提高全市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技術水平。
6.2通訊保障
建立涉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所有機構和人員的通訊聯繫。各級衛生醫療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訊設備。
6.3物資保障
市和區(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本地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應急工作需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儲備庫,做到品種齊全,數量充足,質量可靠,保證應急第一時間的供應。同時,建立衛生應急物資生產能力儲備制度,保證應急物資的後續生產和補充,保障應急處理的全程需要。
6.4經費保障
市和區(市)縣政府按照多方籌集,分級投入,逐步實施,加強管理的原則,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和應急救援經費保障機制。市和區(市)縣財政部門要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援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按項目資金加強管理。
市和區(市)縣財政部門應準備適量的應急資金,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資金使用制度,保證經費的有效使用。
6.5交通運輸保障
民航、鐵路、交通等部門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衛生部、交通部令2004年第2號),保障應急人員和物資運輸暢通。各級衛生醫療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交通工具。
6.6法律保障
市和區(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問責制,對拒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或擴散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6.7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新聞媒體有組織、有計畫地開展宣傳教育和應急工作新聞報導,提供信息查詢和心理諮詢服務,引導社會輿論,提高全市民眾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自我防護和心理承受能力,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引導民眾和非政府組織自覺配合和參與政府的應急工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7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本預案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理論的發展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四川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實施辦法》、《成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實施辦法》和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報市政府備案。
各區(市)縣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四川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實施辦法》、《成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制定本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附則
8.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的患者,且病例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是指除上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外的具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特徵,即突發性,針對的是不特定的社會群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重大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伊波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8.2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成都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8.3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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