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區教育促進條例

《成都市社區教育促進條例》經2016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分總則、組織與實施、合作與參與、保障與促進、法律責任、附則6章38條,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社區教育促進條例
  • 發布機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6年8月31日
  • 批准時間:2016年11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7年2月1日
公告,條例,目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第三章 合作與參與,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相關報導,

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成都市社區教育促進條例》已於2016年8月31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30日經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2月5日

條例

成都市社區教育促進條例
2016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三章 合作與參與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區教育發展,滿足社區居民終身學習需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推進城鄉社區建設和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區教育的組織、服務、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社區教育,是指開發、利用各種教育資源,以社區居民為對象,開展的旨在豐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居民素質、技能和生活質量,構建和諧社區的教育活動。
第四條 社區教育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社區教育應當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公益服務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全民學習與社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對在開展社區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教育的領導,將社區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鼓勵和扶持措施,促進社區教育發展。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部門共同參與的社區教育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社區教育議事協調,統籌社區教育資源,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社區教育重大問題。社區教育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承擔。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社區教育工作。
在村(社區)開展的社區教育活動應當徵詢村(社區)自治組織的意見。
第七條 市和區(市)縣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社區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社區教育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制定社區教育年度工作計畫;
(三)指導社區教育機構開展社區教育活動;
(四)開展社區教育工作檢查和考核;
(五)負責社區教育經費的監督和管理;
(六)承辦社區教育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和區(市)縣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和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開展社區教育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文廣新、科技、科協、社科聯、文聯等部門和組織負責提供全民閱讀、文化宣傳、文藝培訓、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普及等社區教育資源及教育培訓服務。
司法行政、環保、城管、公安、防震減災等部門負責提供法治宣傳、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公共安全防護、救災避險等社區教育資源及教育培訓服務。
衛計、體育、食藥監、紅十字等部門和組織負責提供醫療急救、健康教育、優生優育、全民健身、食藥安全等社區教育資源及教育培訓服務。
第九條 科技、人社、農業、科協等部門和組織負責提供創新創業、就業再就業、職業技能提升、農村實用技術培訓等社區教育資源和教育培訓服務。
第十條 教育、婦聯、共青團等部門和組織負責提供青少年校外教育、婦女兒童權益保障、親職教育等社區教育資源及教育培訓服務。
第十一條 民政、文廣新、老齡等部門和組織負責提供知識型、休閒型和保健型老年社區教育資源及教育培訓服務。
第十二條 人社、殘聯等部門和組織負責提供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殘疾預防及康復等社區教育資源及教育培訓服務。
第十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教育資源,在市、區(市)縣、鄉鎮(街道)分別設立社區大學、社區教育學院、社區教育學校,並配備必要的教育設施和相應的教師及管理人員;在村(社區)設立社區教育工作站。
社區大學、社區教育學院負責課程開發、教育示範、業務指導等;社區教育學校負責組織實施社區教育活動,指導社區教育工作站;社區教育工作站為居民提供靈活便捷的社區教育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院落學習室、樓組學習中心。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依法組建社區教育培訓機構,面向社區居民提供社區教育服務。
鼓勵建設以社區大學、社區教育學院、社區教育學校、社區教育工作站四級社區教育機構為主體,各級老年大學和各類面向社區居民的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為補充的社區教育綜合體系。
第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域間、行業間的社區教育資源整合機制,提高社區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率,促進社區教育事業的均衡發展。
第十六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全市社區教育課程體系,針對社區內不同的教育對象,開發提供公民素養、民主法制、誠信教育、人文藝術、科學技術、職業技能、運動健身、養生保健、生活休閒、安全教育、親職教育等課程,傳承地方特色文化,滿足社區居民的學習需求。
第十七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充分利用現代遠程教育體系,依託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建立城鄉共享的社區教育公共服務平台和學習資源庫,為居民提供多種形式的學習支持服務。
社區教育機構應當分級實施教學管理,建立線上線下學習的組織、管理、激勵制度,最佳化課程及教學手段,實施教學評估,保障教學質量。
逐步建立社區教育學分積累與轉換制度,實現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積累、轉化和互認。
第十八條 市和區(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專兼職結合的師資隊伍,建立和完善社區教育師資庫,提供師資信息服務。
鼓勵專家、學者以及其他具有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的人員兼職從事社區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市和區(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社區教育統計工作,做好統計分析和資料管理,並定期發布相關信息。
社區教育機構和其他面向社區居民的社會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社區教育相關數據。
第二十條 市和區(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教育機構和其他面向社區居民的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督,定期對辦學水平、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合作與參與

第二十一條 統籌共享社區資源,拓展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站)的社區教育功能,推動社區教育工作站與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站)設施統籌、信息共享、服務聯動。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前提下,充分利用各自資源優勢,在師資、設施、場所等方面為社區教育提供便利,開展社區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本市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科普場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公益性設施應當採取免費或者優惠的方式向社區教育活動開放。
第二十三條 鼓勵開展社區教育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四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助社區教育。捐贈人捐贈財產用於社區教育的,依法享受國家教育捐贈有關政策優惠。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公民參與社區教育志願服務,建立社區教育志願服務管理辦法和激勵機制。社區教育志願者納入本市志願者服務管理體系。
第二十六條 社區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對社區教育學習團隊的指導,促進社區居民自主學習團隊的建設。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利於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教育的政策措施,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加社區教育活動,保障社區居民的學習權利。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教育場所和設施納入社區規劃和建設,開展社區教育機構標準化建設。
社區教育機構指導性建設標準由市教育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製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學習者合理分擔等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社區教育投入機制,拓寬社區教育經費來源渠道。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社區教育經費的分級保障體系,完善經費投入機制和標準,保障社區教育機構標準化建設、專兼職隊伍建設、課程體系建設、公益課程實施、社區教育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社區教育基本公共服務支出。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居民總數,為社區教育機構配備相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社區教育專職人員可以在區域內事業編制中統籌安排,也可以在編制外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用。
市人社、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共同制定社區教育專職教師職稱(職務)評聘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社區教育基本公共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採取市場化的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專業性、個性化的社區教育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教育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開展社區教育專項督導,督導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積極開展社區教育的公益宣傳,為社區教育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第三十四條每年十月第三周為本市的社區教育活動周。
社區教育活動周期間,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部門開展社區教育宣傳、社區教育學習成果展示等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社區教育機構和其他面向社區居民的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在統計工作中提供虛假數據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社區教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
(一)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社區教育經費的;
(二)購買服務違反法定採購程式的;
(三)在統計評估中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昨日,成都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成都市社區教育促進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據悉,該《條例》將於2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這是全國首部專門針對社區教育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明確規定,市和區(市)縣政府將社區教育場所和設施納入社區建設和規劃,統籌推進社區教育機構標準化建設,注重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的差距,從而實現“一個場所、多種功能”,促進基層公共服務資源效益最大化。同時,開放學校資源,鼓勵各級各類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前提下,充分利用各自資源優勢,在師資、設施、場所等方面為社區教育提供便利,開展社區教育活動;充分利用社會文化資源,鼓勵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公益性設施為社區教育活動提供便利。
《條例》指出,在市、區(市)縣、鄉鎮(街道)分別設立社區大學、社區教育學院、社區教育學校、社區教育工作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院落學習室、樓組學習中心。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在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的同時,注重鼓勵多元主體參與社區教育活動,形成多層次的社區教育綜合體系。
《條例》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依法組建社區教育培訓機構,面向社區居民提供社區教育服務;建設以社區大學、社區教育學院、社區教育學校、社區教育工作站四級社區教育機構為主體,各級老年大學和各類面向社區居民的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為補充的社區教育綜合體系。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和民間資本參與社區教育工作,培育和孵化社會組織服務社區教育。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