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暫行規定


成都市武侯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使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科學化、規範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檔案的高質量和嚴肅性,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武侯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區人民政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以規範行政管理事務為內容,依照本規定程式制定的、公開發布的涉及或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夠反覆適用的行政檔案。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辦法”、“規定”、“實施細則”等,但不得稱“條例”。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有關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對具體事項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管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依法行政要求;
(二)體現科學規範行政行為;
(三)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第五條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內容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如內容同時涉及幾個主管部門,經區領導批示,可指定由一個主管部門負責,組成有關部門共同參加的起草小組開展工作。
第六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立項規劃、調研起草、徵求意見、協調分歧、論證聽證、法律審核、討論決定、簽署公布等程式進行。
因突發公共事件,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經制定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可以簡化制定程式。
第七條負責起草規範性檔案的部門在起草之前,須先向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提交立項申請,立項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
(二)管理現狀及存在問題;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及方法;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政策依據。
第八條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收到立項申請後,即對規範化檔案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確需制定的,由政府法制辦公室向區政府提出報告,經區政府主管領導同意後,予以立項,並通知起草部門組織起草工作。
第九條除有法定依據或者國家另有規定之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處罰事項;
(三)行政強制事項;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第十條起草規範性檔案,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規範性檔案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一條起草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聽取相關部門、組織和管理相對人或者專家的意見。重大或者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要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規範性檔案草案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應當予以處理,並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
相關機關、組織對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提出的重大分歧意見,起草部門應當協調;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報請區政府協調或裁定。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
第十三條規範性檔案草案起草完畢後,經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應當由聯合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後,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審核,報審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核的報告;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等);
(四)起草規範性檔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五)徵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對報請審核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法律審查、修改,對存在的分歧意見進行牽頭協調;對重大分歧的協調情況應當向區政府報告。
規範性檔案的法律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
(三)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牴觸;
(四)是否與其他規範性檔案相協調、銜接;
(五)具體規定是否適當;
(六)是否違反法定程式;
(七)是否徵求相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八)是否對重大分歧意見進行協調和處理;合格簽署意見後,由起草部門按相關程式規定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範性檔案,由起草部門根據常務會議意見進行修訂,修訂後報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按政府發文程式辦理。
第十七條區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區政府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規範性檔案未向社會公布的,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第十八條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因突發公共事件,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該規範性檔案執行的除外。
第十九條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區政府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報送備案。
第二十一條區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調整情況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定期對已公布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修訂或廢止不適應需要的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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