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招牌管理辦法

《成都市招牌管理辦法》在1999.09.07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招牌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9.07
  • 實施時間:1999.09.07
第一條 為規範招牌的設定,加強招牌管理,發揮其美化市容、方便民眾消費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下同),在其核准登記的經營地(辦公地)設定的,含有國家有權機關依法核准登記名稱的模匾、掛牌、燈箱、霓虹燈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招牌的設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全市招牌的監督管理。
公安、建設、規劃、市容環衛、市政、教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招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設定招牌,必須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並經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設在區(市)縣的分局核准,取得招牌登記證。
第六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招牌核准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設定招牌申請書;
(二)原登記註冊機關加蓋鮮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有權機關批准的名稱證明;
(三)招牌的文字書法、製作規格、式樣和材料、設定位置等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相關證明檔案。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檔案資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予以核准登記;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給予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招牌的設定必須與市容景觀相協調,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和成都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第九條 招牌使用的文字,應當符合社會用字的有關規定,可以加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國文字。
除採用名人名家題字或屬涉外企業、老字號企業的外,招牌不得使用繁體字。
第十條 招牌中營業執照登記或有權機關批准的名稱,應當醒目、突出,可以附加經營範圍、服務宗旨等內容。
第十一條 招牌的式樣和所採用材料,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可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鼓勵採用霓虹燈、燈箱等夜間燈光照明設施設定招牌。
第十二條 招牌設定者應當保持招牌的清潔、美觀、完好,保障安全使用,定期維護;發現破損、或缺、掉字的,應及時更換、整修。
第十三條 需高出建築物設定招牌的,必須符合城市淨空要求。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經核准設定招牌後變更名稱或地址的,應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招牌變更核准手續。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經核准設定招牌後歇業、終止營業、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停止使用招牌,並負責將其及時拆除。
第十五條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綠化帶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設定招牌。
城市道路兩側設定的招牌不得直書於牆壁或以紙張、布幅貼於牆壁。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非法設定的招牌予以取締: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未取得招牌登記證擅自設定招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不按時辦理招牌變更登記手續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國家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市政設施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由建設、規劃、市容環衛,市政、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從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罰款的款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6日發布的《成都市招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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