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處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建立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

2004年6月18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4〕123號印發《關於處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建立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分關於房屋拆遷安置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問題、關於全額集資建房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問題、關於非住宅物業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問題、關於《辦法》實施前,經濟適用住房的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的執行問題、關於專項維修資金的帳務核算問題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處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建立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文號:成房發〔2004〕123號
  • 印發時間:2004年6月18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4年6月18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印發《關於處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建立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

意見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處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建立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
成房發〔2004〕123號
一、關於房屋拆遷安置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問題
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安置中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和征地拆遷(農轉非)安置的房屋,其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主體均為安置房的建設單位和拆遷單位,安置房的建設單位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未配備電梯)和3.5%(配備電梯)繳存,拆遷單位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未配備電梯)和2.5%(配備電梯)繳存。
安置房的建設單位所繳存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歸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所有,拆遷單位所繳存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歸被拆遷人所有。
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安置產權調換協定中或征地拆遷(農轉非)安置房屋協定中應當約定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事項。
拆遷安置房在2004年4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安置房的建設單位應按《辦法》規定標準繳存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拆遷單位可以不按《辦法》規定標準繳存首次專項維修資金。
二、關於全額集資建房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問題
按照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集資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並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屬政策性商品房。集資修建的住房,其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主體為住房建設的集資人(購房人);集資人(購房人)按個人集資款的2%(未配備電梯)和2.5%(配備電梯)繳存。集資人(購房人)繳存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歸購房業主所有。
三、關於非住宅物業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問題
對非住宅物業,其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標準執行《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的商品房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標準;繳存主體為非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建設單位所繳存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歸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有,購房人所繳存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歸購房業主所有。
非住宅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依照《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關於《辦法》實施前,經濟適用住房的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的執行問題
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建房)在2004年4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購房人應按《辦法》規定標準繳存首次專項維修資金,面向社會公開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不按《辦法》規定標準繳存首次專項維修資金。
五、關於專項維修資金的帳務核算問題
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各區(市)縣專項維修資金的統一歸集和總帳核算,五城區(含高新區)外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結存等的明細核算,並逐月與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辦公室核對資金總額。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20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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