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管理辦法

2014年3月24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4〕44號印發《成都市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3條,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正式實施,有效期為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14〕44號
  • 印發時間:2014年3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4年4月24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房發〔2014〕44號)
各區(市)縣房管局,成都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國土房管局:
《成都市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管理辦法》已於2014年3月10日第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4年3月24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保障城鄉房屋使用安全,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的監督管理部門。
錦江、青羊 、金牛、武侯、成華區(含成都高新區及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以下簡稱“五城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住宅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五城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非住宅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範圍內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降低底層室內標高;
(三)超過設計標準、規範,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
(四)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及(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 實施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取得《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後方可實施:
(一)拆改地基基礎、上部承重體系的牆、梁、板、柱、屋蓋等主體結構;
(二)增加夾層;
(三)其他可能影響房屋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的行為。
農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並依法登記的自建房屋有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批准的項目和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七條 申請《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權屬證明檔案,如產權證、購房契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二)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施工圖。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所在地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一款第一項提供購房契約,是基於業主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情形。
第八條 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二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公章的《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九條 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對於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重大、複雜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項目的實質內容需進行現場核實的,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條 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五日內頒發《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並同時發放《成都市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竣工驗收備案表》;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簽發《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申請不予批准通知書》。
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結構安全審批事項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申請人要求變更批准項目的,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變更後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等有關資料。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批准手續。
第十二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懸掛《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現場的房屋結構安全加強監督檢查。
建築區劃實行委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對建築區劃內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現場的房屋結構安全進行檢查,並接受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將房屋裝修的注意事項、禁止行為等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其委託的裝修企業;發現違規行為的,應當予以勸止,勸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在《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批准的項目施工完畢後五日內,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批准決定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十五條所述單位簽章的《成都市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竣工驗收備案表》。
第十七條 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相關資料的歸集、建檔工作,並接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八條 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轄區內房屋結構安全的審批備案情況進行匯總,並於每月25日報送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拒不改正,屬住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非住宅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擅自進行裝修、改造、維修加固或者未按《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屬住宅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屬非住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未將《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張貼或者懸掛在施工現場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履行告知或者報告義務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未組織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或者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屬住宅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非住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正式實施,有效期為三年。
附屬檔案:1. 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申請表(略)
2. 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略)
3. 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申請不予批准通知書(略)
4. 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略)
5. 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審批數據匯總表(非住宅/住宅)(略)
6. 成都市房屋裝修、改造、維修加固違規行為整改通知書(略)
7. 成都市房屋裝修、改造、維修加固竣工驗收備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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