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發揮民眾作用做好居民自治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4年6月9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4〕97號印發《關於發揮民眾作用做好居民自治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基本含義、適用範圍、基本原則、自改委的產生流程、自改委的工作職責、工作開展方式、相關規定、解釋機關、實施日期9部分,由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發揮民眾作用做好居民自治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文號:成房發〔2014〕97號
  • 印發時間:2014年6月9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4年6月9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印發《關於發揮民眾作用做好居民自治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發揮民眾作用做好居民自治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
成房發〔2014〕97號
各區(市)縣房管部門,各相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民眾主體作用,有序推動棚戶區改造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我市居民自治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含義
居民自治改造是指在實施棚戶區改造過程中,改造範圍內居民通過自治改造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改委)直接參與項目改造的具體工作,主動會同項目 實施單位開展補償安置相關事務的工作方式。
二、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房屋徵收或其他模式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
三、基本原則
按照黨的十八大關於“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的工作要求,堅持“政府主導、民眾主體、市場運作、單位協同、依法改造”的基本原則,充分尊重民眾意願,鼓勵民眾主動參與,調動民眾自主性和積極性,發揮民眾監督作用。
四、自改委的產生流程
在當地房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由改造範圍內居民民主選舉產生。
(一)以棟或單元為單位,推選出1~2名民眾基礎較好、政治素質過硬、具備一定組織能力和時間精力的住戶代表。
(二)住戶代表公開進行投票,選舉出其中20%~30%的代表作為自改委候選人。
(三)逐戶徵求住戶對自改委候選人名單的意見並簽字確認,候選人獲得支持率達到95%的方可當選自改委成員。自改委成員人數不能滿足項目需要的,可從剩餘住戶代表中補充推選。
(四)自改委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成員名單應當在改造範圍內公布。
五、自改委的工作職責
(一)收集和反映改造片區住戶對改造項目的意見和建議,配合項目實施單位進行摸底調查。
(二)宣傳棚戶區改造政策,做好對改造片區住戶的教育工作,引導住戶積極支持和配合棚戶區改造工作。
(三)對改造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和安置補償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配合項目實施單位做好改造項目的簽約和搬遷工作。
(五)做好安置房屋建設的監督工作。
(六)及時向改造片區住戶通報項目的進展情況和相關事務,接受住戶的質詢和監督。
(七)配合項目實施單位做好住戶的返遷入住工作。
六、工作開展方式
自改委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制定工作制度,針對改造項目情況分類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從改造範圍內居民的整體意願和根本利益出發,主動上門開展工作。其辦公用房由當地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七、相關規定
(一)居民自治改造僅作為推動實施棚戶區改造的一種工作方式,由各區(市)縣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二)通過居民自治改造實施的項目,可將改造範圍內同意改造的居民戶數比例以及簽訂模擬補償協定的比例,作為項目啟動的條件。具體根據改造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三)自改委開展居民自治改造工作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房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
(四)自改委應當同項目實施單位進行充分對接,協調開展工作,就入戶調查、宣傳動員、簽約搬遷等工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對少數不配合搬遷工作的居民,可由自改委組織民眾積極分子及相關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宣傳教育。
(五)棚戶區改造以外的其他項目可參照適用。
八、解釋機關
本指導意見由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九、實施日期
本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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