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辦法(試行)

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水平和投資效益,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意見》(京政發〔2005〕11號,以下簡稱《意見》)、《北京市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後評價試行辦法》(京發改〔2006〕419號)和《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懷政發〔2011〕23號)等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區政府投資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後評價,是指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或投入使用後一段時間,運用科學、系統、規範的評價方法,對項目投入運行後的實際效果,投資產生的技術、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和影響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按《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使用區政府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重大建設項目,列入後評價管理項目儲備庫,區發展改革委每年從庫內選取有代表性的項目,進行項目後評價。
對上述限額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區發展改革委認為有必要進行後評價管理的,也應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項目後評價應遵循“客觀、獨立、科學、實用”的原則。
第五條 對項目進行後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及市、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定;
(二)懷柔區總體規劃、各項事業行業發展規劃和專項建設規劃;
(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資金申請報告、評估報告、招投標檔案、主要契約、工程概算調整報告、監理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審計或稽察的結論性資料、財務決算資料及其相關的批覆檔案;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項目後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 項目後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對項目審批管理、項目實施內容、項目功能技術、資金管理效率、經濟效益、公共效益方面進行全面、綜合評價。
第七條 項目後評價重點是對項目決策預期效果和項目實施後實際效果進行對比考核,分析變化原因,及時總結和反饋經驗教訓。
第八條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區發展改革委可以對項目竣工驗收或投入使用一定時間後的效益情況分階段進行後評價。
第三章 項目後評價指標
第九條 項目後評價應制定科學、系統、規範的評價指標,指標的設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適用性原則。應根據不同的政府投資方式,不同的項目類型以及政府投資管理要求,分別設定不同的指標。
(二)可操作性原則。後評價指標的設計力求簡便易行,便於理解和運用,同時又要具有可操作性。
(三)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既要考慮設計定量指標,反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績效水平,又要設計定性指標,反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水平。
第十條 項目後評價指標分為一般性指標和特殊性指標。
一般性指標,包括項目審批管理後評價指標、項目實施內容後評價指標、項目功能技術後評價指標、資金管理後評價指標、經濟效益後評價指標、公共效益後評價指標以及根據需要採用的其他後評價指標(見附屬檔案1)。
特殊性指標,需根據政府投資的不同方式、項目的不同類型、後評價的重點和管理要求,設定不同的指標。
具體項目後評價的指標和方案,由受託後評價機構,在現場調研的基礎上,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項目後評價指標的分值及其權重根據政府投資的不同方式、不同的項目特點以及後評價工作的具體要求確定。
第四章 項目後評價方法
第十二條 項目後評價的形式包括現場考評和非現場考評。
現場考評是指中介機構到現場採取勘察、問詢、覆核等方式,對後評價項目的有關情況進行核實,並對所掌握的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分類、整理、歸納、分析和評價。
第十三條 項目後評價採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主要方法有:有無對比法、層次分析法、因果分析法、綜合評價法等。
第十四條 項目後評價的具體方法可根據項目特點和後評價的要求,選擇上述一種或多種方法對項目進行綜合後評價。
第五章 項目後評價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區發展改革委設立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委託中介機構實施後評價,並指導、監督、檢查後評價工作,驗收後評價報告,建立後評價信息庫。 
辦公室開展後評價工作所需經費,由區政府全額撥付。
第十六條 辦公室組織項目後評價時,受託後評價中介機構要根據後評價項目的特點,制定具體的後評價方案,包括工作步驟、程式、方法、指標體系和現場調研方式、方法等。
後評價中介機構不得是該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的編制、審查或評估諮詢單位。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辦公室和中介機構開展後評價工作,應指定專人建立項目的跟蹤管理系統和定期檢查制度,並按規定逐步完善各階段的管理機制,自建設項目立項開始,建立決策、設計、施工、運營各階段的檔案,為項目後評價工作積累完整的技術經濟資料和數據。
第十八條 項目後評價工作完成後,具體實施後評價的中介機構要在2個月內完成《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報告》,經區發展改革委審定後,上報區政府。
第六章 項目後評價結果的套用
第十九條 區發展改革委針對項目後評價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見,並督促項目單位落實整改意見。
第二十條 項目後評價結果是編制政府投資規劃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區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後評價結果,及時總結積累項目管理經驗,向區政府提出改進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和科學決策水平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後評價結果認真分析診斷單位內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不斷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第七章 項目後評價行為準則
第二十二條 參與後評價工作的各方及相關人員應根據要求開展後評價工作,確保後評價結論的獨立、客觀、公正,並負有對項目單位提供的業務內容及相關資料保密的義務。不得對後評價工作施加傾向性影響,不得干預和影響項目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謀求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三條 辦公室或中介機構對於在後評價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向區發展改革委報告,區發展改革委應當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在後評價過程中有干預後評價公正行為的,區發展改革委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並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安排其政府投資。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1:
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一般性指標體系
序號
一般性指標名稱
指標簡要說明
1
審批管理後評價
(一)項目審批的合規性
該指標是考核從實際情況來看,當初項目審批的依據、程式和方法是否正確、科學、客觀,審批的內容正確與否及其實現程度。
(二)項目管理的科學性
該指標是考核項目實施過程中,各項管理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項目管理是否規範、科學,是否符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要求。
2
實施內容後評價
(一)實施內容完成任務量
該指標是將考核的實際工作量與項目立項計畫應完成的工作量進行對比,考核其實現程度。
(二)實施內容完成質量
該指標是根據國家,行業有關質量標準以及項目立項時的質量目標與考核的實際工程質量狀況相對比考核其實現程度。
(三)實施內容完成進度
該指標是將項目實際工作進度與計畫進度進行對比,考核其進展程度和及時性。
3
功能技術後評價
(一)項目用途
該指標主要是考核項目完成後實用性和功能用途的滿足程度。
(二)項目工藝技術
該指標主要是考核項目實際採用的工藝技術流程和技術裝備與計畫的偏差程度。
(三)項目達標(產)
該指標主要考核項目完成後,實際達標(產)能力與計畫值的偏差程度。
4
資金管理後評價
(一)資金管理的規範性
該指標主要是考核項目資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資金違紀率的大小等。
(二)資金的使用效率
該指標主要是考評政府投資使用效率及資金滯留情況。
(三)配套資金籌措能力
該指標主要是考核項目單位對政府投資的配套能力、籌措能力及配套資金的到位情況等。
5
經濟效益後評價
(一)投入產出效益
該指標是考核成本費用效益的高低,投入產出等經濟合理性,並與其立項目標相比較其實現程度。
(二)直接經濟效益
該指標是考核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直接經濟效益,並與立項目標的直接經濟效益相比較,考核其實現程度。
(三)持續經濟效益
該指標是考核項目實施後在未來年度里持續性發揮作用產生經濟效益的能力,對於一些項目可考核其建成後的使用價值,並與立項目標相比較其未來實現的能力。
(四)間接經濟效益
該指標是考核項目實施所產生的間接經濟效益,主要是指投資對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並與立項目標的間接經濟預測相比較,考核其實現程度。
6
公共效益後評價
(一)社會效益
該指標是考評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社會綜合效益,並與立項計畫社會效益目標相對比,考核其實現程度。
(二)生態效益
該指標是考評項目實施對生態所產生的積極或消極影響,並與立項計畫生態效益目標相對比,考核其實現程度。
(三)扶貧減災/勞動就業/協調發展/統籌城鄉發展效益等
該指標是根據不同類型建設項目的特點,考核其實施後在扶貧減災、勞動就業或協調發展、統籌城鄉發展等方面的效益,並與立項目標相對比,考核其實現程度。
(四)可持續性影響
該指標是考評項目實施後,對人、自然、資源等方面的可持續影響,並與立項計畫可持續發展目標對比,考核其實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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