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勤進

應勤進

應勤進,男,漢族,1964年2月出生,江西豐城人,江西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西省宜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18年12月,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省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應勤進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應勤進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西豐城
  • 出生日期:1964年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開庭審理,依法宣判,

人物履歷

1981.09——1984.08,江西省宜春師專數學係數學專業學習
1984.08——1989.12,江西省樟樹市委黨校教師(其間:1987.09——1989.07,江西省委黨校理論班政治專業脫產學習)
1989.12——1995.12,江西省宜春地委宣傳部幹部
1995.12——1997.12,江西省宜春地委宣傳部秘書科副科長
1997.12——2000.10,江西省宜春地委宣傳部黨教科科長
2000.10——2002.05,江西省宜春市委宣傳部秘書科科長
2002.05——2002.09,江西省宜春市委宣傳部助理調研員
2002.09——2004.01,江西省靖安縣委常委、宣傳部長(2000.09——2002.12,江西省委黨校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4.01——2006.09,江西省宜春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2006.09——2007.01,江西省宜春市委組織部副部長、老乾局局長
2007.01——2013.08,江西省宜春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正縣級)(其間:2008.03——2008.07,江西省委黨校第32期中青班學習;2010.03——2010.08,主持宜春市委組織部工作)
2013.08——2013.10,江西省宜春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3.10——2013.12,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正縣級)
2013.12——2016.01,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副廳級)
2016.01——2016.09,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主持工作)
2016.09——2017.09,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7.09——2018.01,宜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
2018.01——2018.03,宜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3月30日,宜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應勤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7月24日,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對江西省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應勤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應勤進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紅包禮金、接受管理服務對象旅遊安排、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應勤進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政治上蛻變,經濟上貪婪,目無黨紀國法,擅權妄為,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的典型,嚴重破壞了所在單位政治生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職務犯罪,社會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決定給予應勤進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收繳應勤進違紀所得;將應勤進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

2018年8月14日,江西省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應勤進(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萍鄉市人民檢察院向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應勤進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應勤進,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萍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應勤進利用其擔任宜春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宜春經開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或單位在工程發包、結算、企業經營、幹部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工程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違規決策,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8年9月20日,江西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應勤進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應勤進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系江西省監察委員會組建以來立案調查的第一起廳級幹部職務犯罪案。
由於此案社會影響較大,又是民眾關心的職務犯罪案件,萍鄉中院高度重視此案,該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雪群擔任審判長,由辦案經驗豐富的法官組成合議庭,並在開庭前召開庭前會議,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這也是司法責任制改革以來,萍鄉法院院庭長帶頭辦理大要案的縮影,萍鄉兩級法院院庭長帶頭辦理大要案已成常態化、機制化。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
2011年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人應勤進利用擔任宜春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宜春市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企業發展資金撥付、企業用地性質變更、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0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應勤進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經濟損失2540.89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並出示了相關證據,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人應勤進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就案件事實、定罪、量刑等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應勤進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整個庭審活動全程錄音錄像,庭審過程嚴謹有序,萍鄉市直機關工委、市檔案局等單位的黨員幹部及應勤進的親屬近百人旁聽了庭審。法院將擇期宣判該案。

依法宣判

2018年12月,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省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應勤進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二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人應勤進利用擔任宜春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宜春市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企業發展資金撥付、企業用地性質變更、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21人財物,總計人民幣904萬元。應勤進在擔任經開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期間,在負責正威國際集團有限公司1000畝工業用地二次平整工程的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2540.89萬元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應勤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90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應勤進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2540.89萬元的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應勤進犯數罪,應並罰。被告人應勤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其在案發後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歸案後,如實供述未被掌握的受賄394萬元的同種罪行,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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