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債券科目

應付債券科目(編碼415號)是國營工業企業會計科目本科目規定:(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發行債券的企業應支付的債券本 息。(二)企業為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按照規定發售債券所收到的款項,借(增)記“專項存款”科目,貸(增)記本科目;支付受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手續費及印刷費,借(增)記“專項工程支出”科目,貸 (減)記“專項存款”科目。債券籌資建設項目完工結轉固定資產時,手續費及印刷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內。為補充流動資金不足而發行債券所收到的價款,應借(增)記“銀行存款”科目,貸(增)記本科目,所支付的發行手續費及債券印刷費,應借 (增)記“企業管理費”科目,貸 (減)記“銀行存款”科目。

應交利潤科目(編碼452號)是國營工業企業會計科目。本科目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其中包括實行利改稅的小型盈利企業、微利企業和原以稅代利試點企業等)應向國家上交的利潤 (包括實行利改稅的小型盈利企業上交的承包費、原以稅代利試點企業應交的所得稅、資源稅、收入調節稅、固定資金占用費和流動資金占用費,以及其他企業應交的固定資金占用費和流動資金占用費,下同) 。企業逾期未交利潤,按規定支付的滯納金,應從企業留利中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試行稅利分流的企業按規定應從稅後利潤中上交的利潤,也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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