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治法公司

愛治法公司是從事國際金融業務的美國銀行附屬機構。美國的商業銀行除了擁有廣泛的海外分支網以外,還有許多專門從事國際金融業務的附屬機構,它們以金融公司的形式存在,在美國的國際金融活動中起著十分活躍的作用。1919年美國新澤西州參議員懷特·愛治提出管理這些銀行附屬機構的方案,經國會批准,被命名為《愛治法》。因此,這些從事國際金融業務的銀行附屬機構也就被稱為 “愛治法公司。”

根據《愛治法》規定,愛治法公司是商業銀行的附屬機構,與商業銀行合股且50%以上的股份由商業銀行掌握。愛治法公司在業務經營、人事管理方面有相當大的自決權力,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相比,它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愛治法公司的主要經營目標是向美國國際貿易提供服務,向美國國內和境外的主要從事國際貿易的美國公司提供各種金融服務。《愛治法》授權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全權負責愛治法公司的註冊、審批和管理。任何愛治法公司在成立以前,必須向聯邦儲備委員會提出註冊申請,取得批准後才能開始經營。申請註冊的愛治法公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公司成員在5人以上。②公司自有資本總額在200萬美元以上。③與聯邦儲備委員會簽定協定書,表示願意服從聯邦儲備管轄,接受聯邦儲備對公司活動的管理、檢查和監督。根據《愛治法》,愛治法公司可以吸收與國際商業和國際貿易有關的存款,可以發放貸款,開辦信用證和辦理銀行承兌業務,可以參加外匯市場交易、在國際資本市場上進行證券交易 (主要是美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不包括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可以提供代理清算、托收承付等國際金融業務,除了上述與國際金融有關的業務外,愛治法公司不能從事美國國內銀行業務,也不能進行商品買賣交易和其他非金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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