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沙尼亞一九二○年憲法

愛沙尼亞一九二○年憲法,愛沙尼亞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1920年6月15日制憲議會通過。規定實行議會民主制,設立一院制議會,任期三年;政府由國家長老(Riigivanem)和部長組成,對議會負責,國家長老兼為國家元首,共和國政府從其成員中選出一人為國家長老的代表;最高司法權由國家法院行使,其法官由議會選舉。1933年10月全民公決通過憲法修正案,1934年1月24日新憲法生效,規定國家長老作為人民代表行使共和國最高行政權力,共和國政府由國家長老任命,並由總理領導。3月12日佩茨領導法西斯政變,宣布國家戒嚴,自任國家長老兼總理。1936年2月全民公決廢除一九三三年憲法。1937年7月28日國民議會通過新憲法,9月3日生效,規定設立兩院制議會,實行總統制。總統任期六年,擁有很大權力,有權任命或罷免內閣,解散國會兩院以及在國家緊急時期用頒布政令方式進行統治。1940年6月蘇軍占領愛沙尼亞後停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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