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
柯克生於諾富克一個沒落貴族家庭,早年在
劍橋大學三一學院 接受教育,1578年成為律師。在
伊莉莎白一世統治時期他開始擁有權力和財富,並當選為下議院發言人,1592年40歲剛過就被任命為倫敦市的副檢察長和記錄法官,1594年又被任命為總檢察長。1606年被任命為民事法院的首席法官。這時他還是王權的護衛者,但自1606年被任命為民事法庭首席法官以後,一連串的矛盾引起了他的司法生涯的中斷,他曾不怕觸怒
詹姆斯一世,
主張普通法是最高法律,國王以本人的身分不能裁斷任何案件。1610年他再度在王室會議宣布國王不能變更普通法的任何部分,也不能宣告以前的無罪為有罪。柯克立場堅定,不腐化,受人尊重。詹姆斯為了收買他,曾任命他為王座法院的首席法官,並任命他為樞密院顧問。但他在王座法院任內,仍繼續維護普通法對一切人的最高權力,只有議會可以除外。儘管1615年他受到一些挫折和懷疑,但他仍勇敢的不屈服於國王所發出的指令。1616年英國樞密院在
弗朗西斯·培根的策畫下對柯克提出控訴,他終於於1616年11月被解職。後來通過女兒的關係又逐漸回到政界。1617年重現回樞密院和星法院。1620年重新成為國會議員。理論上他是國王的支持者,但實際上是大眾黨的領導人,由於他反對查理親王的婚事,參加對培根的控訴,又為國會的自由權利進行辯護,結果被監禁達九個月。但他所提倡的自由權利法案卻於1628年最終成為「權利請願書」。這是他的最高榮譽。之後他退休了。柯克的性格有點咄咄逼人,也有點狹隘,但他的法律意識超群,在捍衛普通法,反對教會和反對王室特權方面功勳顯著。著作有《英國法總論》(共四卷,1628~1644)。
愛德華·柯克柯克與法律